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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三章 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 第四章 人文景观风貌保护 第五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特别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构建优美公园城市 形态,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宜居公园 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的规 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体现本市地域特色 、 历史文化传承和公园城市等特征,具有自然生态或者人文价值 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应当体 现公园城市理念、突出成都特色,以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 市紫线为基础,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强化传承、严格管 理、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区(市)县人民政 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风貌的保 护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 2 —务委员会报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其具 体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 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 和举报。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开展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 宣传和教育工作, 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 貌的社会 氛围。 第二章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编制和实 施城乡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 确定的一 山连两 翼的城市 整体空间格 局和人城 境业和谐统一的公园城市形态, 规范空间景观 秩序,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 性、平面协调性、风 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的规划和管 控。 — 3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园城市理念 组织编制公 园城市专项规划,以绿色为 底色、以 山水为景观、以绿 道为脉 络,以人文为特质、以 街区为基础, 确定生态 廊道划定和生态 环境管控,构建城市公园体 系和全域 天府绿道体系,加强对城 市景观风貌建设的规划引导。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山体等各 类城市绿地应 当划定城市绿线。 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规划 确定的地表 水体保护 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建 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 同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城市绿线 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专项规划, 相关保护 要求和控制指标应当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对 南北城市轴线、东西城市轴线 和龙泉山东侧沱江轴 线沿线景观风貌的 塑造和管理。 南北城市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应当重 点塑造展现成都现代化 国际化的城市形象。 东西城市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应当重 点塑造展现天府文化传 承的特色城市形象。 龙泉山东侧沱江轴 线沿线景观风貌应当重 点塑造展现拥江 发展、 山水田城的城市 新区形象。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编制和实 施 — 4 —城乡规划, 运用城市设计 手段,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 计和控制引导。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确定风貌特色定 位,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 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 点管控区域, 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 开敞空间、公共 界面、公 共区域特色 艺术品、绿化、 户外广告以及景观照 明设施等管控 要素。 总体城市设计的 主要景观风貌管 控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 第十五条 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 点地区应当 编制重点地 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 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 容,确 定重点地区的 整体空间、历史文化、 植物景观等 整体特色,将 城市天际线、建 筑风貌、 街道界面、景观照 明、公共区域特色 艺术品、 户外广告和 招牌以及楼名标识、市政 交通设施、市政 管线敷设形式等 要素作为重 点内容,并提出城市景观风貌 要素 的控制与引导 要求。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 主要景观风貌管理 要求应当依法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变 更城市设计 ;确需修改的,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城市景观 风貌要素。 — 5 — 第十七条 市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关 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 确定城市景观风貌的 相关要求,纳入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 明确绿地广 场、公园、 小游 园、城市 雕塑、城市 道路等市政工 程的配套绿化设计 要求。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市规划 主管部门 编制 景观照 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景观照 明专项规划 要求, 分别编制分区景观照 明实施规划,合理布 置高层建筑群的轮廓、 立面以及顶部照明。 景观照 明的详细设计应当遵循景观照 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 导则的 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编制公共区域特色 艺术 品建设导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公共区域特色 艺术品建设导则应当提出公共区域特色 艺术 品设置原则、布 局方式和设计指引,形成具有 天府文化特色和 成都地域特征的公共区域特色 艺术品建设体 系。 第二十一条 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 施、河湖水系等各类 专项、专 业规划,应当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关于 城市景观风貌的 要求,并与相关规划、导则 相衔接。 第三章 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 — 6 —第二十二条 保护成都 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自然格 局,加 强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 控,构建绿 满 蓉城、花重锦官、水润天府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 山 体划定保护 范围,严格保护 山体自然风貌。 山体保护 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建设 非公共游憩的建(构) 筑物; (二) 擅自建设人 造景观和 永久性设施; (三) 擅自实施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侵占、 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规划 主管部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设计 , 划定重 点地区建 筑高度控制线, 确定建筑后退距离,严格 控制 建筑密度、体 量、色彩等要素,塑造和保护重 点地区城市 天际 线和观 望龙门山、龙泉山的视域廊道。 第二十五条 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 相关城市设计划定 山 前区域建 筑高度控制区, 明确高度控制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 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对锦江、沙河、江安河等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划定保护 范 — 7 — 围,并在河流水系专项规划 中明确水体保护 范围内的保护 要求 和控制指标,严格保护 水体自然风貌。 水体保护 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建设建(构) 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 施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除外; (二) 开垦、填埋湿地; (三) 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 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 爆破、采石、采砂、取 土; (五) 滥捕、滥用受保护范围内动植物资源; (六) 擅自设置排污口; (七)其 他破坏水系、湿地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河流水系管理和 开发利用应当 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有关专项规划,重 点保护和 恢复周边的生态 环境、人文 景观以及历史风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河流生态廊道的功能和走 向。 第二十八条 统筹 岸线景观建设,构建 功能复合、开合有 致的滨水空间。 滨水空间建 筑风貌应当协调统一。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 明确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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