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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公报2019·3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 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 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 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规划管理。 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 41 大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 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 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 实施。 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 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 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 通和市容景观。 和实施。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 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 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 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 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 供规划决策依据。 地利用适当集中。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 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 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 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 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 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 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 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 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 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 第九条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 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 划管理工作。 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 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府规定。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 循下列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 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 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 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举和控告。 42 大市人民代表大公常务资员公公报2019·3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第十一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 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 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 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 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 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 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 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规划。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 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 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 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 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 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 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 划主管部门备案。 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 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 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 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 案管理部门存档。 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八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 第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 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 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 实施。 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 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 市人民政府审批。 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城乡规划 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 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 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 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 备案。 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 等规划控制线。 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 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 -43 天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 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 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 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 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 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 胜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 基础。 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 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胜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 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 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 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 审批。 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 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 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 人民政府审批。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 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 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 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 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 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 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 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 编制,报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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