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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2年1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民委员会的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创建文明家 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 庭、文明楼院、文明居民区; 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公益事业;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可以组织居民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 群众因地制宜地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服务事业; 组织。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 里团结和社会安定; 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内的居民委员会的 (六)监督居民公约的执行; 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参加社会治安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 的综合治理; 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 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 由市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优抚救济、婚丧习俗改革、青少年教育、维护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等项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九)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 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 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 财产; 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 (二)发动和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 民族团结。 — 22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公报2019·3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居民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 委员会协助进行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工 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 作,须经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 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 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要求居 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具体 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 办法由居民会议决定。 费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相应的工作人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 员。否则,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选人,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小组推荐,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户代表 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 五人以上或者居民小组代表三人以上联合 服务事业,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物资 提名。对所提候选人应反复酿协商,根据 供应、征收费用、税收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 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 给予扶持。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 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生,采用差额或者等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方式进行。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 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 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五百 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户至七百户范围内设立。各区人民政府也 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人员过半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或者缩小设立 数选票,方可当选。 规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 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 政府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 人重新投票。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名额少于应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 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 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 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按居住状况设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若干居民小组,一般十五户至五十户设一个 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区人民政府和 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 街道办事处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 进行监督和教育。 导,由居民会议通过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居民会议的组成、召集和议事规则,按 23 天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 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观定执行。 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本居住地 居民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本居 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不得强行摊派。所筹集 住地区的单位参加。 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支帐目应当及 第十九条居民会议职权: 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报告; 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范 (二)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围、标准和来源及拨付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规定。 (四)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 退离居民委员会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居 使用情况; 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按照市人民政 (五)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 府有关规定执行。 益的重要事项。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建设,列入城市 第二十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 建设规划。现有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没有 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 办公用房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民政府备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区的单位应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 当遵守居民公约。 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 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 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 工作,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指导 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公 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 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 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 事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 文教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 员应当给予表彰。 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部门或者单位侵犯居民 可以兼任所分管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居 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 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工作委员会, 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 24 天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 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观定执行。 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本居住地 居民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本居 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不得强行摊派。所筹集 住地区的单位参加。 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支帐目应当及 第十九条居民会议职权: 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报告; 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范 (二)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围、标准和来源及拨付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规定。 (四)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 退离居民委员会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居 使用情况; 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按照市人民政 (五)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 府有关规定执行。 益的重要事项。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建设,列入城市 第二十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 建设规划。现有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没有 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 办公用房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民政府备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区的单位应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 当遵守居民公约。 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 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 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 工作,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指导 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公 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 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 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 事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居民委员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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