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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八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天 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10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 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宁河区、静海 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 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 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 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额为二十八元。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静海区、宁河 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 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 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 令第6号)同时废止。 10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 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宁河区、静海 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 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 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 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额为二十八元。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静海区、宁河 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 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 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 令第6号)同时废止。 10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 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宁河区、静海 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 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 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 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额为二十八元。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静海区、宁河 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 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 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 令第6号)同时废止。 10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 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宁河区、静海 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 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 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 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额为二十八元。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静海区、宁河 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 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 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 令第6号)同时废止。 10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 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宁河区、静海 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 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 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 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额为二十八元。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静海区、宁河 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 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 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 令第6号)同时废止。 10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 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宁河区、静海 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 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 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 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 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 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额为二十八元。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 在本市武清区、宝区、静海区、宁河 用园地、林地、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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