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活动 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 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 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与建筑市场 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决 定。   第三条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诚实 守信、竞争有序、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 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直接负责本 级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 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 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市场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 等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招标投 标。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推行工程总承 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改进和完善评标规则,鼓励优质优价。采用最低价中 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 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七条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推行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其 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建筑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在招标投标中 应用信用信息。  完善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 标专家信用档案,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严重不良记 录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建立招标投标市场 公平竞争机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 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公 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 联合查处机制,严厉打击围 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 办理施 工许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 协调联动,确 保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办理、施工场地基本 具备施工条件。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监管,通过国 家、省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信息推送至属地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属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 类建筑 工程合同的履约监管,定期进行抽检,对存在违法发包、 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   第十一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 时将审批的企业资质 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企业取 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 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资质不 符合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 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推送 至原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严重 失信名单制 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 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对 严重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 支持、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 核、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 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 落实到位,不得由施 工单位垫资建设。   推行施工过程结 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 款。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 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 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 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 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 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 资。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纳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 整、及时、准确、安全,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 服务信 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 台上登记。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 必须的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 时上 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改革用工方式,加 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 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专业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 将一 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 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 展。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评定建筑施工扬 尘管理水平,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强化科学监管, 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签订工程合 同时,应当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 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情况进行通 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市场执 法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依法执法意识,规 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建筑市场活动中的 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 劝阻、 投诉和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 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 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 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 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 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 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三)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05-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05-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05-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05-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4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