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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统筹 城乡发展 ,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景谷傣族彝 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科 学规划、突出特色 、保护生态 、综合利用 、政府主 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 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3月18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 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 划建设管理条例 》 ,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5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规划建设管理 ,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 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众依法参 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加强法治宣传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教育 ,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 质。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 、 耕地、生态公益林地 、湿地、江河湖水系等的保 护,改善城乡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 。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 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 ,尊重自然格局 ,严守生态 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城镇开发边界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筑风格以傣族 、 彝族传统文化元素为主 ,集休闲、养生、美食、体 验为一体的县城规划建设工作 ,发展民族风情旅 游。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编制具有傣族 、彝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风格 的设计图册 ,并无偿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 用。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 兴战略规划 ,从农村实际出发 ,尊重村民意愿 ,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 ,引导村庄集中布局 、集约建 设,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 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 (含片区)和交通沿 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 ,应当先行编制自然村 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报批 。 第十二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 的城乡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绿地系统 、供排水、交 通、电力、通信、燃气、消防、环境保护等专项规 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 ,合理规划建材 、车辆销售 修理服务 、农产品交易 、废旧物品交易 、夜市、物 流仓储等专业市场 (场地) 。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 、 市城乡规划建设 、房屋建筑等标准 、规范,结合自 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 ,制定自治县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程 。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应当依法取得相关 证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基础工程完工后 ,经复验 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 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不得擅自加层 、加高、加 宽、增设附属设施或者扩大原有占地面积 、侵占 公共用地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 。对 在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 (镇)人 民政府可以书面通知供水 、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 ——5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工用水、用电。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布局 、建筑群 落、单体建筑应当突出民族文化特点 ,村庄应当 保持特色民居的建筑风格 。 景区景点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威远江 、 小黑江、勐嘎河流域两岸的房屋建筑 ,鼓励采用 坡屋顶、小青瓦,墙面色彩以传统民俗色彩为主 , 并用地方民族建筑特色构件和图案点缀 。 第十八条 县城建成区内鼓励建设开放式 院落,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应当逐步拆除围墙 , 实施开放式绿化 。 第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违反已批准 的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区外的村民迁入规划区 内,其住宅用地应当优先安排 。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 ,住宅 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区域抗震设防 、消防等技术要 求。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 通基础设施建设 ,可以利用城镇道路 、公共场地 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 、停车场。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库)和公共服务 场所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库)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或者改变用途 。 鼓励街道两侧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 展城市公共交通 ,适度发展城市出租汽车 、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 。城市公交车 、出租汽车车辆的外 观标识、标志应当充分体现傣族 、彝族文化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 种植应当优先选用本土植物 ,绿化树木以遮荫乔 木为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 共厕所、垃圾中转站 、废弃物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公共环境卫生 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环境卫生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 交付使用 。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 养护,保持整洁完好 、运营安全 。 第二十六条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 任区管理制度 ,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城 、镇建成区内工程建设 的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 工: (一)实行封闭式作业 ,设置冲洗设施 ,保持 运输车辆清洁 ; (二)沿街工程建设未经批准 ,不得占道施 工、堆放物品 ; (三)施工产生的垃圾 、渣土应当集中堆放 , 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 (四)未经批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内,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 6时之间不得进行施工 作业。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做好 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 、环境卫生 、车辆停放 、消 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规范市场管理 。经营者 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范围内经营 ,保持环境卫生 整洁。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镇)集镇主要道路 、 建(构)筑物等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 ,应当符 合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 ,并做到节能环保 ,不得 ——5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 第三十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广告牌 、 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 确保整洁 、完好、美观、安全,整体设计应当体现 当地民族风格和文化特点 ,并与周边建筑风格相 协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 信息栏。 第三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 ,具体区域和时段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饲养犬只等宠 物,应当定期进行免疫 。 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有效管控 、防疫措施 ,不 得在公共场所放养 ,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不得影 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 第三十三条 县城、镇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 、污水处理 费。 第三十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 卫生和相关秩序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 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 制,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 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 、一事一 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和垃圾处理费 。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擅自开挖市政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现状 ; (二)擅自在道路 、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 施;(三)擅自拆除 、连接、改装市政照明设施 ; (四)占用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在 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超出铺面门窗经营作业 ; (五)损毁防洪设施 、供排水设施 、河堤护栏 ; (六)在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擅 自张贴广告 、宣传单; (七)在公共绿化地采摘花果 ,攀爬树木 ,翻 越绿篱,损毁花木 、草坪、花坛(池)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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