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的 补充规定(修订)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 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 2007年7 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 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世界遗产的教 育、科研和展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 — 1 —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 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 自治州辖区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 报和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和 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四条 自治州对世界遗产实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 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所在县 (市)人民政 府应当完善遗产保护管理体系,成立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建 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 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由州、县(市)人民政府 共同管理。 在世界遗产地按规模设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世 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 — 2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世界遗 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前,涉及风景名胜或者自 然保护区的部分,可以依据其规划并遵照遗产保护等相关要求 进行管理。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乡(镇)、村(社区)规划应当与世 界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农房建 设专项规划或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世界 遗产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群众的房屋、院坝、牲畜圈舍等生活 设施因故损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可以原址、原规模重建。 其他建设项 目应当由自治州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 报省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后,依法 办理建设 手续。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修建 公路、铁路、电力、缆车、索道 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项 目,应当编制项 目对世界遗产的 影响评 估专题报告,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同 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 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按照建设项 目有关规定报批。 — 3 —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世界遗产地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 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 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农房建设( 包括改造、维 修和加 固)应当体 现地域特点和民族 特色,依法 办理建设 手续, 按照农房建设专项规划或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建设。 严禁无规划或者 违反规划进行农房 改建、扩建、新建。 第十一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 禁止以下行为 : (一) 超过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 容量接待游客的; (二) 非法侵占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 土地、林地、草场、 溪流、湖泊的; (三)在 禁止区域内 吸烟、生火以及其 他可能引发火灾、 火情的; (四)损 坏生态、景观、遗迹、遗址以及 破坏环境卫生的; (五)非法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的; (六)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 开山、采石 垦荒、开矿、取土、放牧等破坏地表、地 貌的; (七)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 第十二条 未经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同 意,禁止在世界遗产 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 (一) 放飞无人机、 航拍仪、热气球的; (二) 穿越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 ; — 4 —(三) 游览观光线路以外区域的 ; (四) 张贴商业广告,从事游园、娱乐或者影视拍摄的; (五)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 第十三条 世界遗产因 不可抗力遭受破坏和损毁的,自治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科学 论证实施保护与修 复。 世界自然遗产的修 复,坚持自然修 复为主、人工治理为 辅 生物措施为主、工 程措施为辅,逐步恢复世界遗产重要生 态环 境功能,确保世界遗产 突出普遍价值不受影响。 世界自然遗产修 复项目对世界遗产的 影响评估专 题报告, 应当按照相关 程序报省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所在县(市)人民 政府应当 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 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所 需经费,通过政府 投入、社会 捐助、国际 援助、门票收入、风景名胜资源有 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妥善处理保护 和管理世界遗产同当地 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因世界遗产保护 、 管理和利用对当地 居民生产生活 造成影响的,可以适当 给予补 偿。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和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设项 目的劳务 用工,同等条 件下优先聘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当地 居民。 — 5 — 第十六条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范围 标 明界区,设立界 碑,作出准确的 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 界遗产 徽志。 第十七条 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世界遗产管理机构 违 反本补充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相关 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 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 未作规定的,按照《四川省世界遗 产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6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2019-05-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2019-05-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2019-05-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2019-05-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4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