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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2018年12 目 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二章 规 划 第 三章 建 设 第 四章 管 理 第 五章 法律责任 第 六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 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 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 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 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 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 五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 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 查和协调。 交 —— 2 ——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 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 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 (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 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 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第 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 行制止和举报。 第 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材料,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 —— 3 ——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 树木。认捐、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 限的冠名权。 第 八条 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第二章 规 划 第 九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 、 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第 十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市自然资源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编制,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 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 (市、区)及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 理部门组织 编制,并应当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 与所在地控制 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市绿化行政管 理部门 备案。 绿 —— 4 ——地系统规划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 批准程序审批。 第 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过程中,应当 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 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 十二条 绿地系统规划 确定的绿化用地和 已建绿地,实行绿 线 管理制 度。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 性质。确需 调整绿地控制 线的,应当依法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 布。 第 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 率,应当 符合以下 规定: ( 一)在规划道路 红线宽度时,应当 同时确定道路绿地 率,新建 城市道路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50 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改扩建 道路不低于原绿地 率,低于20%且有建设条 件的,应当 达到 20%; ( 二)新建居住区 不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 集中绿地的绿地面 积不低于建设 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0%,老旧居住区改造 不低于 —— 5 ——25%; ( 三)商业、商务用地 不低于20%; ( 四)行政办公、 文化设施、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 不 低于35%; ( 五)除国家、 省另有规定 外,其他建设 项目不低于30%。 文 物古迹用地的绿地 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历史文 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 留原绿地面积 并提高绿地 率。 用 地性质为兼容用地的建设 项目,按照各类 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核 定绿地 率。 城 市功能和发展有 特殊要求的区域,其绿地 率指标按照控制 性详 细规划执行,并做到区域绿地 率总体达标。 第 十四条 城镇新建建 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 线,与 树木的 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绿 —— 6 ——化用水管 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 供排水规划。 第 十五条 城市 快速路两侧绿化宽度各不低于30米。城市 轨道交 通地面区 间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城市 轨道交通高 架 下绿化宽度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 厂、变电站 等市政 基础设施按照 相关规定,应当建设 10米以上的防护绿 带。 第三章 建 设 第 十六条 城镇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 主导,社会 参与。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镇绿化建设、管养经 费纳入本 级 财政预算。 第 十七条 新建、改建工 程项目的绿化建设 费用,应当 列入建设 项目总投资。各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的 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 费。 第 十八条 城镇行道树应当 选用胸径不小于10厘米全冠苗,遮荫 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抗寒性强的适宜树种; —— 7 ——有条件的道路应当 栽植开花乔木,突出色彩和季相变化。 行 道树栽植应当 符合行人和 车辆通行安全的要求。 第 十九条 鼓励发展 垂直绿化、 屋顶绿化、 桥梁绿化和林 荫停车 场等多种绿化形 式,并可以折算绿地率。 第 二十条 鼓励、 扶持单位和个人发展 苗木产业,以满足城镇绿 化建设的需 要。 第 二十一条 城镇绿化工 程的设计,应当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 程施工事中事 后的 监管。 第 二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融资的建 设项目的绿化工 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招投标和施工 监理制。 第 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按照 基本 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参加 审查。 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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