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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 (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制度 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殊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 —— 1 ——酬的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关系,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 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 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工资 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 化旅游、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资支付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 —— 2 ——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符合集体协商制度要求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通 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 位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 包括: (一)支付项目; (二)支付标准;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 克 —— 3 ——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 物、有价证 券等其他形式 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发放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 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 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 可以按照周、 日、小时支付。 实行计 件工资制 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可以按 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 但支付周期 超过 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 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 薪制或者按照 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 每月支付工资,年 终或者考核周期届 满时应当结算 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 领。 用人单位通过 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 将工资划入劳动 者本人 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 名登记制度,准 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 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 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 象、工作时间、加 班工资、 应发金额、 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 记录,并按规定保 存 备查。 —— 4 ——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 提供其个人工资 清单,劳动者 可以 查询本人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 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付清 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 转受到影 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 或者劳动者代 表协商一 致,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并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 需要依法安 排劳动者在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以 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 酬。 第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 从劳动者工资中代 扣或者代缴: (一)应当 由劳动者个人 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 由劳动者个人 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 (三)协助人民法 院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 担的抚养 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 领域实行用工实 名管理制度。 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劳动者 身份信息、劳动 考勤、工资结算等用工管理 —— 5 ——台账。用工管理 台账的保存期限为自工程 竣工且工资全部结 清 之日起二年。 施工单位应当依 托信息技术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 专户管理制 度。工资 专用账户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 地银行开设, 委托银行进行监管。工资 专用资金 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得 挪 作他用。 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应当明 确约定工程 款中的人工 费比例和 支付期 限,并将人工费足额拨付到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内资金 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开 户单位应当按时 补足。工程 竣工且工资全部结 清后,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方可注销。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 领域实行工资保 证金制度。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 缴存工资保 证金。 工资保 证金可以采取履约信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 缴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 领域招用劳动者的企业为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直接责任主体,不得以工程 款未到位等为 由克扣或者拖 欠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划拨工程款致 —— 6 ——使分包单位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以 未 结清的工程 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垫付部分可以抵扣 工程款。 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 将工程违法发包、 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 垫付劳动者工资 。 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或者以本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发 生工资拖 欠的,由企业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 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 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或者自然人,出现拖欠或者克 扣劳动者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 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再依法向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 领域用人单位应当 将用工实 名制管 理、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向本单位工会通报 并备案相关资料,工 会应当适时对本单位用工实 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 参加如下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而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 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 7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 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 党派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 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 脱产工会基 层委员会委员依法 参加工会 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 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 假等法定 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 请事假的,用人单位 仅可扣减事假期 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不 变,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 超过十二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的,经昆明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 资,按照 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 规定的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 病假 工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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