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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2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阿 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 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 — 1 —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 康检查。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 第三个子女。 第五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者多胞 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 胎或者多胞胎且超过生育规定数的,不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 第六条 夫妻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被送养子女数应当计 入送养人计划生育的子女数。 第七条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 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 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 30天、 男方护理假 10天。 生育假、 护 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数量生育的,除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 (市)、 乡(镇)或 者单位,由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 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 2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自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 《阿 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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