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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2019年4月25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发展会展 经济,建设特色会展名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与扶持,会展活动 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 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 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 综合性产业。 1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 、 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扶持、鼓励政策,推动 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经贸、旅游休闲、文化体育、国际交 流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 化、生态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结合 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 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 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会展业主管 部门。 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会展活动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起草 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宣传培育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 事、体育、统计、知识产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投 资促进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相关工 作。 第八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服 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建立会展业信用体系,维护会员 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列入 2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适当调 整。 市财政部门会 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 使用的范围、 标准、程序和监督机 制等内 容。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 要用于下列事项 :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 (二)引进的国内外大 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 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 广、对外交流 ; (五)会展业的调 查研究、人 才培训、行业 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国际权 威认证; (七)本 地企业参加境外重大会展活动 ; (八)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 地实际,安排会展业发 展扶持资金。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主导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 由举办部 门编制计划和 预算,征求市会展业主管部门 意见后,按照程序 列入举办部门年 度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 向,逐步加大社会服务 购买力 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投 资举办重大会展活动的扶持 补助力度。 在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由社会投资举办的重大会展活 动,市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加大 力度支持国际性、 全国性、区域性大 型特色品牌展会发展。重 点培育品牌 农业展会、 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传统 优势产业展 会以及重 点服务业展会。 支持鼓励本 地企业创办品牌展会。鼓 励品牌展会进行商 标注册保护,加强会展名称、 标识、商 誉等 3无形资产的保护和 开发利用。 县(市、区)、市 属开发区应当根据本 地特色,培育 打造 品牌展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培育和引进品牌会展 企业, 鼓励企业通过 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会展 企业集团,吸引境内外知名会展 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 或者办事 机构。 加快培育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 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 联 合,推动 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 逐步建立政府、 企业、社会 多 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 申办 联动机制,引进国际知名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 利用国际 风筝联合会总部平 台,推动有关国际组织入 驻本 市或者设立办事机 构。 鼓励本市品牌会展、会展 企业、会展场 馆获得国际认证, 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会展产业 集群,延伸会展产业 链条,促 进会展 物流、保 税仓储、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 酒店、餐 饮、零售、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与会展业相关的 广告、 策划、 礼仪、会计、 咨询、法律、公 证、通关等各类专业服务 组织的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充分利用现有 会展场 馆,根据 需要加强会展场 馆建设。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 编制会展场 馆建设专项规 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新建会展场 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 功能优化、交通 便利的 要求,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闲 置的车站、厂房等场所, 符合条件的,经 依法审批后可以改造为会展场 馆。加快建设会 4展核心功能区,重 点推动现有展馆的相关 配套建设,提 升会展 综合服务 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 馆和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 馆市场化运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人 才培养和引进机 制。 加强会展业人 才培训。鼓励本市 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职 业培训机构和会展 企业建立会展产业 教学、科研和培 训基地, 重点培养项目策划、市场营销、设计 布展、运输服务等会展专 业人才。鼓励会展 从业人员参加国际会展专业培 训。 企业引进 符合本市 需求的高层次会展业人 才,按照规定享 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会展 企业运用 云计算、大数据、物 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 能等现代信息技 术发展新兴会展业 态。鼓励举办 网上会展, 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会展业 模式。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 绿色会展,推 广应用各 种节能降耗的 器材设备,推行 绿色采购,选用绿色原材料和绿色包装物,推 动会展场 馆在设计、建设、 使用等方面应用 低碳环保技 术。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会展举办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 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 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 ;临 时决定举办的,应当 于活动举办三十日 前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 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统计监 测体 系和数据分析发布平台,定期发 布重大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纳入国民经济统计 体系,研究 编制本市会展业经济指 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 布。 5第二十三条 会展活动举办 前,举办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 关手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手续办理提供 便利 化服务。 举办国际性会展活动的,应当遵 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和宣传 广告应当客观、 准确、 真实,会展活动及展 出内容应当与发 布的信息相一 致。 招展信息发 布后,举办 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的名称、主 题、范围、 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取消会展活动 ;确需变更或 者取消的,应当 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及 时告知参展 单位、场馆 单位及会展业主管部门, 并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 宜。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制定安保方 案和应急 预案,加强对 布展、展览、 撤展、用 火、 用电、用气、机械使用、展品 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 全检查和管理, 拟定因天气等自然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的应对 措施。参展 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 前与参展 单位、场馆单位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 双方的安 全责任。 举办单位、参展 单位需要搭设舞台、看台、灯光架、背景 板等临时设施的,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技 术规范, 保证临时设施的安 全使用。 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 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遵 守国 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全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展场 馆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 要求,设置监控、报警安全检查系统,在 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 示和引导 标识。 场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场 馆及设施。举办 单位、参展 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消防、卫生、环保 要求布置会展活动 现场。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 单位的资质资格进行核 实,并与参展 单位签订参展合 同。 6参展单位应当履行参展合 同义务,不得转售、倒卖展位。 第二十八条 会展活动期 间,参展 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从事与会展名称、内 容不符的活动 ; (二)进行 虚假宣传; (三)展示、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 现场设置投诉受理点, 妥善处理会展活动 中发生的投 诉、纠纷。 第三十条 举办重大会展活动期 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交通指 挥疏导,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 量的具体情况, 依法采取限制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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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9-06-0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9-06-0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9-06-0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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