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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6年1月15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3月27日营口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 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批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 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 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 2 —(一)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 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起草、修改、审议地 方性法规案的主体作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体现人民意志,发 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引领和推动深化改革与社会 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 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 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 列入财政预算。 — 3 —第二章 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草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等 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八条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应当认真 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科 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 定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和 系统性。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 员会)负责拟定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条 本市国 家机关、组织和 个人可以提出制定、修改 或 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 书面建议,建议主要 内容包括,制定、修 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 名称、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 采取的具体 措施及依据等。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 查, 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门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研究、 协调后,形成 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 专家对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 地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 由— 4 —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通过 后向社会公 布, 并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 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 督促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 落实。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在 执行过程中需要对 个 别立法项目进行 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 报主任 会议决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 每年第一 季度向主任会议提 交上一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实 施情况的 报告。 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 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五条 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 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 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 局性、 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 或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 域的专家 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 单位、社会组织 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 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组 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 案文本及其 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 还应— 5 —当提交修改前 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 说明应当包括 制定或者修改的依据、 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 内容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各方面对重要 问题有意见分 歧的,应当 就征求意 见和协调处理情况 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其 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提案人应当 予以说 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 或者废止其 他地 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 为需要修改 或者废止其 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 处 理意见。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以下简称主 席团)可以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 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可以 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6 —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 席会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决定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 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或者由提案人 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 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 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并将有关情况 予以反 馈。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进行立法 调研,可以 邀请有 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 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二十日前 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 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常务委员会 或者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 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 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有关 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 团的要求 派人介绍情 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7 —由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并印 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 后,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 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 席可以在 必要时召开各代表 团团长 会议, 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 问题听取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 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 召集各代表 团推选的代表进行 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向 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 同意, 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 究的,由主 席团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后作出决定, 并将 决定情况 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 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 请下一— 8 —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各代表 团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 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的审 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 稿。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 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 后,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 法规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 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主 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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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6-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6-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6-0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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