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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蓄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3月27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 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畜 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 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定本条例。 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 第六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离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等规模以下养殖的污 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染防治。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的认定标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 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 布。 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畜禽禁止养殖区域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 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畜禽养殖业 畜禽限制养殖区域内不得新增畜禽养殖专 持续健康发展。 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 模。 殖污染防治网络,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 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 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 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致使其遭受 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 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畜禽养殖专业户从事养殖活动,应 第四条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 当遵守下列规定: 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畜禽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 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治规划;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 (二)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组织编制畜牧业发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展规划。 (四)符合土地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58 — 第十三条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户体等废 第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 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渗出、泄漏。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处二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 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物进行综合利用。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殖规模,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废弃物处理社会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化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 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设施。 以下的罚款。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 处理设施。 施行。 —59 — 第十三条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户体等废 第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 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渗出、泄漏。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处二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 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物进行综合利用。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殖规模,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废弃物处理社会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化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 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设施。 以下的罚款。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 处理设施。 施行。 —59 — 第十三条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户体等废 第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 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渗出、泄漏。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处二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 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物进行综合利用。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殖规模,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废弃物处理社会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化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 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设施。 以下的罚款。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 处理设施。 施行。 —59 — 第十三条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户体等废 第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 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渗出、泄漏。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处二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 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物进行综合利用。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殖规模,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废弃物处理社会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化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 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设施。 以下的罚款。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 处理设施。 施行。 —59 — 第十三条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户体等废 第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 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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