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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通 回 族 土 族 自 治 县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3月26 日 大 通 回 族 土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年5月27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2019年3月4 日 大 通 回 族 土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七 届 1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修 订 2019年5月30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倡导绿色发展和健康生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 民的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 2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 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 价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 式,主动学习环境保护知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 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 和草原、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体旅游、交 3 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 护与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 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 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开 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用于环境保护和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等。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 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 划,组织相关部门 编制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并公布 实施。 县人民政府在 编制主体 功能区规划时,应当按照环境标 准和环境保护规 划要求将全县 划分为优先开发、 重点开发、 限制开发、 禁止开发区域,明 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 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 重点及要求。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 金投入,鼓励和 支持社会 资本建设 专业畜禽屠宰场所、动物内脏等器官清洗场所、畜 4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 垃圾焚烧场所、农村污水 处理设施 等。大力推广无害化处理与资源 化利用,对 从事废旧地膜、 农作物秸秆回收等循环利用企业,通过 以奖代补、贴息贷款 等方式 予以扶持。 第九条 大通北川河源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采取 措施对大通 北川河源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 予以保 护。 第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地、老爷山风景名胜区、大 通国家森林公园察汗河景区、鹞子沟景区和大通 北川河源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 功能保护区 红线内砍伐、狩猎、捕 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野炊、建设 休闲娱乐 场所、填埋生活垃圾,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 活动。 在老爷山风景名胜区、大通国 家森林公园察汗河景区、 鹞子沟景区和大通 北川河源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 红线外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 符合相关 规划,并经县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 地点和范围依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环境卫生、 食品安全和 服务质量的监督管 5 理。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 遵守环境保护和 矿山安全 的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处置开采活动中 产生的 废水、废气、废渣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 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 恢复。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域内 砂石料场的规 划 和管理,依法规 范砂石生产加工行为。 第十二条 县中心城区内 不得新建煤炭、砂石、石灰等生 产经营场 所。 县城建成区内应当推 广使用清洁能源,不得新建燃煤供 暖设施。 第十三条 县域内 载运原煤、砂石、粉煤灰、渣土等散装 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关部门 指定的运输 路线行驶,并采取 遮盖、密闭等措施,防 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县中心城区内生活 垃圾应当日产日 清,实行 无 害化处理。农村生活 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 禁止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河沟及其他 未经许可 的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做好餐厨垃圾处理规划,建 6立统一、高 效的回收体系。餐厨垃圾应当交 由有资质的单位 收集、运输、 处理,不得随意倾倒、遗洒或者丢弃,禁止流 向畜禽养殖业。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餐饮服务行业 油烟等排 放的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 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油烟 等污染 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 宅楼内进行 室内装 修、制作 家具及室外修缮等,每日十 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 至次日八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 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 居民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处罚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由县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 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原 煤、砂石、粉煤 灰、渣土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的,由县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 处每平方米二十元罚 7 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条第三 款规定,在运输过 程 中随意倾倒、遗洒或者丢弃餐厨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畜禽饲养单位 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条第四款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 超过 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污染 物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 改正,情节 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县公安 机关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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