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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 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3 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批准2019年2月2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9年5月16日云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1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 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管理要求,划分为 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 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 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 20米以 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异龙湖径流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四条 异龙湖为珠江水系高原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国家 85基准高程1414.17米,最低运行水位为国家 85基准高程 —— 2 ——1412.67米。 异龙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五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异龙湖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负责督促有 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 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第七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管 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 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投入机制。 第八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异龙湖保护范围内 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异龙湖保护管理的 宣传教育 工作, 增强公民的保护 意识。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参与异龙湖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 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 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相关规划 相衔接。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 3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二)组 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 ; (三)组 织开展异龙湖水生生 物资源调 查,并建立 档案; (四)负责异龙湖 引水、蓄水、输水的调 度和取水的管理; (五)发 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 (六)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学 考察、影视拍摄活动进行审查; (七) 依法收取水资源费 ; (八)在一级保护区按照批准的 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 渔政、水上 交通、林政、环保、自 然资源等部门部分行政 处罚 权。 第十一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异龙湖保 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 异龙湖保护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石屏县公 安机关异龙湖 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一级 保护区内的社会治 安管理。 第十三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异 龙湖的 义务,对污染水体、 乱建乱占的违法行为有 检举和控告 的权利。 —— 4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异龙湖保护范围内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 植和养殖,科学合理 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 处置 农药包装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防治异龙湖水体污染。 第十五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 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恢复和保护异龙湖 流域以及 面山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异龙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因地制宜采取生态环境治理保护 措 施,净化异龙湖水体水质,改善生 物栖息环境,保护异龙湖生 物多样性。 第十七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污染 源的治理,建设 垃圾、污水 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 从事生产、生活和建设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其 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 达到国家规定 的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原有 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治州、石屏 县人民政府 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 5 ——第十九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 护范围内 畜禽养殖的管理,并 做好畜禽废水和粪便的综合利用 工作。 第二十条 异龙湖实行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 利用水工程 或者其他方式从异龙湖 取水的,应当 依法申请领取 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异龙湖应保持本条例规定的运行水位, 确需调用最低运行 水位以下湖水的,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 采取限制取水措 施。 第二十一条 异龙湖实行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封湖禁渔制度。 封湖休渔、开湖日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内 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 应当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 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 报批。 第二十三条 异龙湖实行 船舶入湖许可制度。异龙湖水域内 使用非燃油机动船舶作业的,应当向异龙湖保护管理机 构申请 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 因管理、科 研、救援等需要在异龙湖水域内 使用燃油机动 船和水上 飞行器的,应当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 构核发的许可证照,不得 —— 6 ——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非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异龙湖 保护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 自治州和石屏县人民政府 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填湖、围湖 造田、造地、建 鱼塘、网箱、围 栏 (网)养殖; (二) 侵占湖堤、护岸, 损毁堤防、护岸、 闸坝、水工程 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 测 设施以及通 信照明等设 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 (三)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 取水; (四) 使用机动 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 施捕捞; (五)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 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方法; (六) 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 (七) 猎捕野生动物; (八) 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异龙湖本地水生生 物; (九)在湖体、河道内 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 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 物品; —— 7 ——(十) 使用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 (十一)向湖体、河道内 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 、 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二)在湖体、湖(河) 堤上搭棚、摆摊、餐饮、烧烤 野炊、露营等; (十三)二级保护区 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严重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平 衡和 自然景观的项目 ; (二)向入湖河道、 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水污染 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 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 沟渠及河道岸 坡排放、倾倒、填埋油 类、酸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 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 、污水, 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 械; (五)在沿湖 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毁林 毁草、挖树根等; (六)生 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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