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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 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1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贵 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00米口径球 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 内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波 宁静区环境保护,确保射电望远镜运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相关管理工作”修改为“相关活 动”。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 1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以 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 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 5公里 至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 10公里至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 区。”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核心区为禁止开 发区,中间区为限制开发区,边远区为适度开发区。” 四、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编 制国土空间、环境保护和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 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 电磁波宁静区开展科研、科普、考察、参观、文化、旅游等活 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电磁波宁静区内 的重要交通节点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 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射电望远镜有关 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七、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 2“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 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做好电磁波宁静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第九条修改为:“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派驻本州无线电 管理机构承担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九、原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 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 植被、水体和地貌的保护,组织制定实施电磁波宁静区地质灾 害防治规划和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 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 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核心区为 森林防火常年禁 火区,中间区、边远区为重点 防 火区。” 十、原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核心区内的地 方公益林和林木所有权人申请纳入补偿的商品林参照国 家级公 益林管理, 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十一、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改为第十五 条,并修改为:“核心区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建设对射电望远镜 产生电磁环境 影响的项目或者辐 射无线电波的设施 ; “(二) 采伐、狩猎、开垦、烧荒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 3“(三) 倾倒、遗撒或者堆放固体废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为。” 十二、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中间区内 建设对电磁环境 产生影响的项目以及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 (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应当 符合射电望远镜 电磁环境保护要 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 位意见,并征得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同 意,未经同意, 项目审批单位 不得批准。” 十三、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边远区内 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 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 应当进行电磁 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 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 使用或者建设;建设重大 项目的,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 征求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 意见。”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中间区、边远 区内新增项目的审查审批由州人民政府依据电磁波宁静区的相 关保护要 求做好统筹工作, 涉及重大 项目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自治州人民政 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电磁 波宁静区内电磁波的 巡查排查工作。” 十六、原第十九条、原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一条合并改为 4第二十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项规定的, 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 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 法者承担, 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对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 项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依法 处以罚 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擅自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 站) 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 没收设备和 违法所得,并可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 十八、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条,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一 条,原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同时,将原第十七条、原第十八 条第二款中的“电磁波宁静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原第八条 中的“县级人民政府” 统一修改为:“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 5本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 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 新公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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