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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4)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12)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20)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4)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28)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31)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34)贵 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2019年 第4号 (总第323号)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 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550081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2019/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34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11月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 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阿哈水库水资源 环境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饮用水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的保 护、管理、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阿哈水库水资源是贵阳市的 饮用水水源。阿哈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坚 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及观山湖区、 云岩区、花溪区、白云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水资源环境保护资金 投入,确保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的需要。 本行政区域阿哈水库流域内入库支流 水体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 围内负责实施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 定并且向社会公布。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阿哈水 库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阿哈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实行 环境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阿 哈水库水资源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劝 阻损害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 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 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在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 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取水许可和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由管理 机构实施。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编制阿哈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在阿哈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35设立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 测、评价,监测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 且向社会公布。 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 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 且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 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供 水和防汛安全的需要,加强阿哈水库水资 源统一调配工作,增强水库水资源调蓄能 力。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受理阿哈水 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诉举报。接 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 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保护和治理 第十四条按照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管理要求,阿哈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 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 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划定 的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禁止改变、破坏保护区设立的界碑、 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第十六条阿哈水库一级、二级保护 区内的水质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准保护区执行二 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 在阿哈水库流域内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 到前款规定标准。对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 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削减该地区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未按照要求完 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禁止 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或者增加改建项目的排污量;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物;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 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以及废弃矿坑,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向水体倾倒、排放放射性固体 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 (八)炸鱼、毒鱼、电鱼或者用非法 渔具捕鱼; (九)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 残留农药; (十)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为。 第十八条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除 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2019/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36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服 从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九条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除 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禽畜,从事围库、拦库和 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捕 捞; (四)经营旅游、餐饮;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以及污水 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 料; (七)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 含油污水,使用与供水防汛和水资源环境 保护无关的机动船舶; (八)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 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建设城乡居民生活 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限期投入 使用。组织开展乡镇村寨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建设生 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人 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阿哈水库保护区内原 批准开办的煤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 定计划,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前 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 所堆弃的煤矸石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废 弃煤窑及其产生的煤矸石、矿坑废水由所 在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 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 内的船舶数量。除供水、防汛和水资源环 境保护需要使用的船舶和经过有关部门批 准使用的农用非机动船舶外,禁止其他各 类船舶进入阿哈水库。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管理 机构、林业、园林绿化、水务等主管部门 应当在阿哈水库保护区内的荒山、荒地有 计划地组织植树造林,营造环库林带,保 护自然植被。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管理机构、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计划,有步骤地疏浚、治理阿哈水 库库体和入库河道。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阿哈水库保护 区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 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 物,防止水土流失。已经种植的,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 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实行退耕还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退耕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阿哈水库保护区内推广使用高效、低毒、 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制剂,减少对土壤、水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37体的污染和破坏,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 业,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拒绝、阻挠管 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管理机 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 设立的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的,由 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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