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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5月10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与的机制。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治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年度 第三章监督管理 工作方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 第五章附则 管理和资金投人保障机制; (三)建立公共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制 第一章总则 定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 (四)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 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 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纪 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荆州高新技术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 例。 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 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扬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 尘污染防治工作。 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 与运输、绿化施工、道路保洁、矿山开采等活 治工作。 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 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 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 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 -40-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防治措施纳入监理范围,并督促落实;对未落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 实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 筑、市政基础设施、建(构)筑物拆除等工 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 染防治一般要求: 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 督管理工作。 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城区主要路段、景观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砂石、混凝 域、繁华区域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小于二百五十 土等物料的运输、违法建(构)筑物拆除、 厘米,一般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小于一百八 市政道路绿化和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十厘米; 和处理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围挡、房屋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设施建设、维修、 筑主体结构外围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均 管理等活动和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防 匀安设喷雾、喷淋设施,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 治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易产生扬 (三)实施土方、基础施工、拆除、爆 尘污染的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查处 破、机械剔凿作业、材料切割以及装卸、搬移 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喷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防 淋或者其他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建筑垃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 圾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定期酒水等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四十八小时内不使用或者不清运的,采 用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完全覆盖; 第二章防治措施 (五)因施工作业裸露的地面按时酒水, 第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建立 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施,超过三个月不施工的,进行绿化和铺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六)施工工地的出人口内侧,配备冲洗 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 设备,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外运的项目,设置车 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人工程造价,专项 辆冲洗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 用于扬尘污染防治。 地;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 (七)施工工地的出人口、车行道路、材 方案,依法向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 料加工和堆放区的地面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门备案,并落实防治措施。 并进行洒水和清扫;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 (八)施工工地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级 治措施、责任人和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不得在城市建成区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 .内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 -41—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 (二)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装置,按照规定 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要求: (三)在规定的场所倾倒物料。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实施城市绿化施工等活动除符 的密目防尘安全网,网间连接严密; 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 (二)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时,采取洒 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清理出的建筑垃圾密闭 (一)绿化作业土壤在四十八小时内未使 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用或者清运的,采取充分覆盖、洒水等防尘措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 施; 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 外,还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 实施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防尘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充分 措施。 覆盖或者绿化。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实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 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已拆除完工的 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 待建工地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及时覆 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盖,并设置硬质围墙或者围挡及醒目警示标 (一)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 志。 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道 第十六条堆放工业物料、建筑物料、建 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及时清理; 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应当符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采取洒水措 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施; (一)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 (三)道路酒水或者清洗按照规定的作业 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 频次进行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尘设施;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在当日清运,不 (二)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 得在道路上堆积。 行,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酒水等防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等公共场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 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 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四)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物料采取 第二十条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城乡规划确 充分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 第十七条运输煤炭、砂石、土方、灰 化或者覆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浆、混凝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该单位 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 (一)运输车辆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 负责; —42—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二)居住区内的土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 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扬尘 没有管理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污染防治举报工作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络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土地,由行 平台、电子邮箱、信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使管理职权的机构负责; 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在规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 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举报情况查证 1 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 (五)其他区域内的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 第二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房 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及时 屋建设、装饰装修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管 向社会公布。 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所属管理单位 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违反扬尘污染防治 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第二十二条重度污染天气条件下,相关 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并依法实施联合惩 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 戒。 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 第四章法律责任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 措施。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 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 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并监督实施。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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