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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3号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9年6月26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2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章 科普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 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倡 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的任务是宣传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 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科 学技术教育、传播和普及,提高公民 科学素质,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 爱科学、 学科学、 用科学的 良好氛围。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重大 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五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国家机关、 企业事 业单位、群团组织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 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保障公民接受科 学技术教育、获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 的科学技术知识 、共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 第六条 科普事业发展坚持政府 推动、全社会共同参4与、科普资源开放共享、科普 内容及时更新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 普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 市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为科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条例开展科普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 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 案; (二)组织、 协调、 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 查和科普工作 评估; (三)组织编制科普相关 标准; (四)指导、协调 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 (五)组织科普资源普 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 信息平 台; (六)推动科普人才 队伍建设,组织、 协调、 指导开展5业务培 训; (七)指导科普 志愿者开展科普 志愿服务; (八)推动科普合作与 交流; (九)组织 评选优秀科普作 品、 科普产 品、科普平台; (十) 负责科普基 地、科普示范 点的培育、 认定、管理 和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科普理 论研究;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开 展科普工作,并协 助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议市科普工作规划,提 请市人民政府 批准发 布; (二) 审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方 案; (三) 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 科普场 馆建设、 经 费安 排等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 授权作出相关决定; (四)审定科普工作 评估报告; (五) 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市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6导召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市总 工会、团市委、市 妇联等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市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办事机 构设在市科学 技术协会, 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市科学技术协会 可以召集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部分成 员单位 研究、协调、 处理科普相关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 可以设立科普专家指导委 员会,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和评审工作。科普 专家指导委员 会工作规则 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普工作 回顾和现状分析; (二)科普工作发展目 标; (三)科普设施和科普 服务体系建设、科普作 品创作 和科普产品研发、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 升、科普人才 队伍建 设等重点任务; (四)相关 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科普责任 ; (五)保障措施 ; (六)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相 关部门编制。7编制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 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的 意见,并组织相关领 域专家进行充分 论证。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市科普 工作规划 组织起 草规划实施方 案,提请市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审定后 发布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和 承担重点科普任务的有关 部门应当根 据需要制定本 辖区、本 部门的实施方 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监督、检查市科普工 作规划和实施方 案落实情况,向市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作年 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 可以组织市科普工作规划 和实施方 案落实情况的中期评估或者对某项重点工作进行 专项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财政经费对科 普的投入,充分发挥 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 过多种方式鼓励和 吸引社会资本 投入科普事业。 市、区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科普工作所需经 费,并加大 对科普基 地和科普示范 点的财政支持力 度。 科普经 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 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8科普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完善科普标准体系,为科普活 动提供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引 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 期开展公民科学 素质、公民获 取科学技术信息和参与科普活动 情况以及公民 对科普环境满意度等方面的监测评估。评估报告经市科普工 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 位应当 对在科普工作中 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 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市科普工作规划要 求认 真履行科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部门落实关于加 强科学教育和 针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 各项要求,并将相关 工作列入各级各类教育机 构工作考核内容;在义务教育 阶 段逐步实行科普教育学分制,提高 青少年科学素质。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保障 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部门落 实关于加强 劳动者职业技 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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