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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2011年11月30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12年7 月 26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广 东 省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管 理 条 例 〉 等 二 十 三 项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16 年3月31 日 广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5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 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章 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第一动力,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 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与成果创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 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 依靠自身的努力,为 增进知识或者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关键核 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 、 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 实现前瞻性基础 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者 向市场推出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主创新应当坚持在开放中 推进,以企业为主体 , 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 产学研深度融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 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 编制自主创 新规划和年度计划, 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 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 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 服务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知识产权等主管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第 五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推 进粤 港 澳大 湾 区 建 设 和 支 持 深 圳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先行 示 范 区,优 化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 加 强科 技 创 新 合 作 ,促 进 创 新 要 素 便 捷 流动 和 国 际 创 新 资 源 有 效 集 聚 , 建 设 国 际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 以 深 圳 为 主阵 地建 设综 合 性国 家科 学 中 心。 第 六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化 区 域 创 新 发 展 布 局 ,促 进 地 区 之 间 自 主 创 新 合 作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扶 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区 自 主 创 新 , 统 筹 推 进 全 省 科 技 创 新 协 调 发 展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采取有 效措施,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重点产业 供应链安全保障, 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 风险。 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 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和科学前 沿探索,促进原始创新 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 供给能力提升,推动创造原创性成果。 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 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基金联合设立有关基金。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加大财政 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 沿探索。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创新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管理 方 式,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 攻关的主体作用,组织实 施省重 点领域研发计划,构建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承接机制并主动对 接 相关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 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 事业组织通过技术合 作、技术 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 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现有技 术进行 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 共性技术研发、系统 集成和工 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 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 兴产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 策和 技术政 策,编制 鼓励引进 先进技术、 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 事 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 先进技术、 装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自 主创新项目的,应当坚持 宏观引导、 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 优支持的原则, 采取适当的科研组织形式和财政资 助方式。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创新领域统筹规划、 布 局建设广东省实 验室,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 省人民政府和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广东省实 验室 稳定的财政 投入和条件保障,重点支持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 、 系统性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 攻关。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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