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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常备〔2019〕36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报 请备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 17日 ─ 1 ─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4 号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修订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 2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 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体现民主、平等的要 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 成,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 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 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 得超过一年。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 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4 ─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 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成 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 下,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引 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指导机构负责 下列工作: (一)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选举工作; (三)指导、督 促村民选举委员会 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具 体选举办法; (四)指导、 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 对候选人的 资格等进行 审 查;─ 5 ─ (五)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监督、指导选票的 印制、保 管工作; (七)依法 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 关的投诉、举 报等问题; (八)指导、督 促村民委员会及时 完成工作 移交; (九)统 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 档案; (十)依法办 理选举工作中的 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 立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指导机构,指导、 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 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 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会议在 村党组织的领导 下推选产生,成员名 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作为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 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相互之间有 近 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 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 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 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热心为村─ 6 ─民服务,有一定群众 威望和组织 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 事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 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 退出村民 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 理由两次 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 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出 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 增补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 缺时,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 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 变动的,应当及时报乡镇村民委 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并公布。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告知村民选举 事项, 咨询、解答选举问题; (二)制定村具体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通过, 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 告后在选民登记前 公布; (三)准备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 其他相关材料; (四)提名监票人、 计票人、 唱票人、公共代 写人等选举 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开展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 7 ─ (六)组织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 单、受 理申诉,接受和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发 放选民证、委托投票 证; (七) 确定候选人名额,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 人,对候选人等 资格进行审查,依法 确定、公布候选人名 单, 组织候选人 介绍履职设想; (八)主持 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 果; (九)总结选举工作,建 立健全选举工作 档案; (十)主持原村民委员会 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移 交; (十一)依法 处理选举工作中的 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职责 从成立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 完成 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 村具体选举办法应当 明确下列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 条件和候选人名额; (二)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参选行为规范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程序, 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 票方式、 检验选票、 计票、监票、选举结 果的宣布等; (四)不 宜担任监票人、发票人、 唱票人、 计票人、公共 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的 情形;─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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