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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正定古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 历史 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法 律、法规,结合正定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正定古城的规划、 保护、 管理、 利用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正定古城”,是指《正定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范围,包括古城护城河、 城墙以内地区及城关地区(东关、西关、南关、北关)。 第四条 正定古城保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切实 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古城的历史真实性、 风貌完整性、 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续性。 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保护工 作的领导。 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正定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石家庄市、 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建、 文化旅游、 城 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正 定古城保护工作。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古城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 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正 定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石家庄 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 资助、 投 资、 设立公益性基金、 开展志愿服务、 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 参与正定古城保护工作。 正定县人民政府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都有依法保护正定 古城的义务,有 权对破坏正定古城的各 类违法行为进行 劝 阻、举报。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九条 每年8月24日为“正定古城保护日 ”。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编制《正定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 审 批。 正定县人民政府 编制或者 修改其他专项规划, 涉及古 城保护内 容的,应当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相符 合。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应当严格实 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 依法重 新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正定古城保护对 象: (一)古城墙、 隆兴寺、 开元寺、临济寺、广惠寺、天宁 寺、 府文 庙、 县文 庙、 风动 碑、崇因寺藏经楼、蕉林书屋、荣国 府等各 级文物保护 单位,以及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 (二) 隆兴寺历史文化 街区、开 元寺历史文化 街区; (三)南城门及 周边历史风貌保护区、 燕赵南大街历史 风貌保护区、镇 州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府 前街历史风貌保 护区、西门及 王氏双节祠历史风貌保护区 ;(四)正定古城内 恢复建设的 阳和楼、 府城 隍庙等重点 建筑; (五)历史建 筑、 传统民居、 古碑石刻、壁画彩绘、 古井 桥梁、古树名木; (六)历史地名、 商业老字号、 传统艺术、 传统技艺、 传 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七)红色文化遗产及 纪念性设 施; (八)护城河、常 山公园、莲池公园、云居湖公园等已 形成景观的生态环境风貌;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 象。 第十三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传 统格 局、整体风貌和 空间尺度的保护。 重点保护一 环(正定城墙)、一河(护城河)、四关 (东关、 西关、 南关、 北关)、 双十字(燕赵南大街、 镇州街、 中 山路形成的古城 轴线)的古城格 局。 重点控制古城内建 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保护 古塔、 古寺之间的视觉通廊,突出大 悲阁、凌霄塔、澄灵塔、 须弥塔、 华塔、 南城门、 阳和楼等标志性建 筑在整体风貌中的 统领地位,保持古 塔、 古寺、 古城墙、 历史 街巷和传统民居形 成的古城整体风貌。 第十四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 象分类建 立正定古城保护名 录制度。 县文物、 规划、 住建、 园林等主管部门负责 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 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 录的保护对 象,应当建立保护 档案,并分 类设置相应的保护 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 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正定古城文物 本体及其 周边人文与自然 环境的保护, 编制、完 善文物保护 规划,通过 数字化保护等科 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 水平。 在文物保护 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从事建设活动,工 程设 计方案应当经 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规划建 设行政 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正定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对 隆兴寺历史文化 街区、开 元寺历史文化 街区 进行保护,保持 街区历史风貌和传 统街巷特色, 控制街区 及周边的景观环境。除必要的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建设 外,不得新建、 扩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历史文化 街区内危旧房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 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 同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区 建(构)筑物的保护整 治,注重完整保 留尚存的历史遗 迹 在保护 外观风貌前提下改善尚存历史建 筑的内部设 施;改 建和重建的一 般建(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整 体格局、特色 相协调。 第十八条 正定古城历史建 筑的修缮、迁移等,须经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 同文物主管部门 依法批准 后实施。 国有历史建 筑的修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 筑的修缮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正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 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 能力的,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 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 必须迁移保护或者 拆除 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历史建 筑周边进行建设活动,其建设的 高度、样式和 色彩应当与历史建 筑相协调。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影响古城 风貌的建( 构)筑物,应当 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史料有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历史 景 观,在不影响古城历史风貌 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 可以按照历史 记载进行景观恢复。 第二十一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古 树名木保护办法。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 伐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扶持政策,鼓励对非物质文 化遗产等传 统文化产 品的发掘、整理、 研究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正定古城保护需要,可以有 序疏解非 古城功能。 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优先用 于古城的基 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 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正定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 目,建设 单位应当事先 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 业机构进行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葬、古遗 址等历史文化遗 存,建 设单位应当立 即停工,保护 现场,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生 态环境 保护,建立健全 绿色低碳生态文明体系。 加大公 园、街巷、庭 院等绿化力度,提高古城绿化覆盖率;完善古城雨污分流、 污水处理等基 础设施建设,保持古城 水系水体洁净;全面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古城生 态环境,建设 美丽古城。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 智慧城市建设, 运用智能化、大 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 护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水平,构建数字古城。 第二十七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民 居管理, 制定古城民 居建设管理 办法,编制古城传 统民居风貌导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古城民 居建设 监管,确保批建一 致。 第二十八条 正定古城建( 构)筑物安装遮阳篷、空调 外机等户外设施,店铺招牌、 门面装修、灯具款式、 照 明光色 等,应当与正定古城风貌 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文物、 名 胜古迹、 历史建 筑、 传统民居上进行刻划、污损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等行为。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 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公共 消防设施,科学规划建立文物及历史 街区消防站点。 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和 单位应当加强日常 消防安全巡查, 做好文物保护及人员 密集区域安全应急预案。 禁止在正定古城非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物品;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第三十一条 正定古城部 分区域或者路段倡导慢行交 通,合理 增加步行区和 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 车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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