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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我省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公益保护”核心理念,坚 持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 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提高办案质效并重的原则,严格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 —— 1 ——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全面履行公益诉 讼职责。 三、检察机关要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依法办理下列 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一)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 业面源等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 、 湿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水资 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领 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 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四)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管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 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领域的 公益诉讼案件; (六)安全生产、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 遗产保护、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 互联网等 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七)农业农 村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 —— 2 ——益诉讼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 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四、检察机关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全面、 客观收集证 据。依法行使 调查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 集证据、核实有 关情况。 (一)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 执法卷宗材料、行政 执 法信息平台执法信息和相关检测、监测数据等; (二) 询问违法行为人、 受害人、行政 相对人、证人以及 行政机关 相关人员等; (三) 咨询专业人员、 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 题的意见; (四)收 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五)委 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六) 勘验、检查物证,勘验现场; (七)听取相关单位意 见; (八)其他合法的 调查方式。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 当积极配合检察 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需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 做出检验、鉴定、 评估、勘验以及提供有关 证据、资 料等协助的,应 当予以协助, 不得拒绝、推诿、干扰、抗拒、阻挠。对妨碍调查取证、核实 情况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检察机关 可以约谈、 —— 3 ——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检察机关 在公益诉讼中, 对相关单位 在制度和管理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 可能导致国家利益 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 等情况,可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 部门提出改进工作、 完善治理 的检察建议。 被建议单位应 采取措施,完善制度,消 除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七、检察机关 在公益诉讼中, 对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 行政机关 违法行使职权 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 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受到侵害的,应 当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 求,向行政 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 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 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 部门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 书,可以抄送同 级党委、人大、政 府、监察机关以及 被建议单位的 上级主管机 关。 八、检察机关 可以对诉前检察建议进行 宣告或公告。宣告 送达可以在人民检察院、 被建议单位 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 特约检察员、人民监 督员等 参加。公 告可以通过 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进行。 九、行政机关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认 真研 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 情况应在收到诉 前检察建议 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 —— 4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 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 当在十五日 内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附相关佐证材料。 十、检察机关应 当对行政机关 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 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 对经过诉前程序,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仍不依法履行职责, 受损公益 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 当依法及 时提起诉讼。 十一、检察机关 对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 品安全领域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 当依法公 告,告知法律规定 的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检察 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 或者无适格主体的, 检察机关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二、监察机关要发 挥监督、 调查、处置作用。 对干预、 妨害、阻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 当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 处分决定。行政机关 不落实检 察建议, 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 失,监察机 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 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 不力、失职失责的领 导人员进行 问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 当建立案件 线索双向移送机 制。检察机关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 涉嫌职务 —— 5 ——违法、职务 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 处理。 监察机关 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 机关依法 处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对相互移送的案件 线索应 及时办理,并 视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对方。 十四、各级政 府及其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支持检察机关公益 诉讼的工作制度。根据公益诉讼工作 需要,开展 专项活动。在 行政执法中发现 属于检察机关管 辖的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应当及 时移送。积极 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出 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 负责 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得拒绝或无正当 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依法 执行公益诉讼生效 判决。 十五、公安机关应 当按照协同保护公益原则,与检察机关 建立案件 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 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发现公益诉 讼案件 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 处理,对检察机关 在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 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处 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十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 沟通,建立 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 受理管辖、审理程序、 证据使用、案件 执行等问题。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 当及时 受理和审理,依法作出 裁判。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 在制 度和管理等方面 存在问题的,及 时提出司法建议。 对于可能导 致国家利益 或社会公共利益 受损等情况的,及 时采取保全措施。 —— 6 ——加大公益诉讼案件 判决执行力度,实现公益保护 目的。 十七、省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工作所需的调查核实、 鉴定评估、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必要 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 府要建立 适应公益诉讼生态环 境损害 赔偿和修复制度, 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 修复的长效机制。 公益诉讼损害 赔偿资金应缴入责任地所在财政部门,实行 专款 专账管理, 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 申领并组织生态 修复。各级检 察机关要依法支持政 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权利。 十八、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和支 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重大事 项或重要情况要监督有关 部门依法办理。省人民检察院 应于每年四月 份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 交上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年 度情况报告,并抄送省人民政 府。 十九、全省各级 宣传文化部门、各新闻媒体和教育机构要 加大公益诉讼 宣传力度,提 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 政府部门、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积 极开展各类公益 活动,宣传、倡导公益理念和生态文 明的生活 方式,为 美丽云南建设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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