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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9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优化人居环境,彰 显山水城市特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山体保护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G93成 渝环线高速公路、 G4215蓉遵高速公路、 G76厦蓉高速公路 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泸州市国土空间规 — 1 —划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 和丘陵: (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 (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功能 ;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 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对山体、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 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永续利 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保障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 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 保护工作。 — 2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 增 强全社会自 觉保护中心城区山体的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山体 保护的公 益宣传。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山体的行为,有 权向有关部门进行 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法律规定的国 家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可以依法对破 坏山体生态环境的 违法行为 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八条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 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 问 责制。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 负责 人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 城区山体保护的主管部门, 负责对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进行 综合监督管理;对 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 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 围占用山体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 3 —山体保护工作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 负责对违法建设, 倾倒、堆 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改变城市园林 绿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 园林绿化用地、 砍伐和移植城市 树木和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三)林 业竹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森林防 火工作的 监督管 理,对 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以及毁 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 矿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违法倾倒、堆放、填 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开办生 产建设项目或者 从事 其他生 产建设活动 造成水土 流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民政部门 负责山体地 名的管理工作,对 违反殡葬管 理规定 造成山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农民承包耕地和农村 宅基地实施管理,对 擅自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发展 改革、经济和 信息化、文 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做好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 — 4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 联席会 议制度, 研究处理山体保护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 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 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 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 编制 中心城区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 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 专项规划相 衔接,并纳入 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 法规及 技术规范组织 编制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草案,并依法向社 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 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 (三)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 审议后,报 市人民政府 讨论通过; (四) 讨论通过后的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 提 — 5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批准; (五)批准 后的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 公布。 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 容: (一)山体保护 名录; (二)保护范围及 界线; (三) 分级保护范围及措施; (四)规划 图纸; (五)法定 图则; (六)修复 治理措施。 山体保护 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空间保护范围、保护措施、 规划管 控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 士山、九狮 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 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 园等临江山 体应当纳入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 , 由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确定。 纳入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的山体,属 于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 胜区、森林公 园等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严格保 护。 — 6 —第十六条 编制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山体的范围 、 资源特点、地质结构、风貌景观、生态功能等进行 分析评价, 将山体划 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 级保护区,明确 分级保护措施。 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 控制区, 明确规划建设的管 控要求。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 划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实施山体土地用 途管制、保护山体土地 资源、统筹山体土地利用活动的 重要依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确需修 改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 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修改方案, 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程序进行修 改: (一)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发生 变更的; (二) 因国家、省人民政府的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 确需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 界线的; (三)经评 估确需修 改规划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的实施及 监督检查情况,并 向社会公开。 — 7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要 求,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 程,建立山体自然灾害 监测制度,开 展环境 治理、植 树造林,提高森林 覆盖率和质量,保护生 物多 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 急管理、自然 资 源和规划、林 业竹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等 有关部门制定和 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 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防 治的措施及应 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 保护界线,设立 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 识,标明保护范围、责任 单位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 毁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 护标识。 第二十三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 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 占用 山体; (二) 未经规划 许可或者违反规划 许可修建建( 构)筑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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