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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法 申请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 议,但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公民旁听 的组织工作;在会议举行 15日前,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地 点、主要议题以及公民旁听报名程序、要求等有关事项。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四条 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 过15名;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 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报名、网络或 — 1 —者电话传真等方式,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并按照公告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后进行报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在会议举行 5日前, 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通知公民本人。 第六条 旁听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组织有序 入场,佩戴旁听证件并在旁听席就座。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建议意见的 , 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反映,也可以通过参加旁听公民座 谈会提出。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的建议意见。 座谈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主持, 根据会议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综合处室负责 人参加会议。 旁听公民在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意见,以会议简报形式分 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梳理研究,必要时将处理情况反 馈旁听公民。 第九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 从会议统一安排,妥善保管会议文件等资料,未经公开的会议 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 2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会议 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 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同时 废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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