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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 (2019年8月31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 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七章 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工作 ,保障法律、 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 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法律、 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 法规实 施机关。 本行政区域内法律、 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 市监 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一府一委 两院”)以及承担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 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集体行使 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协助。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 构应当在每年 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下一年度 执法检查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列入执法检查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 法规实施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相关负责 实施的法律、 法规的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批准后,可以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选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 法规实 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专题询问 、 视察、 调研时发现和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在检查、调研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中存 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执法检查选题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计划 地进行。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 划进行部分调整。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审定。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目的和依据; (二)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四)检查的方式方法;(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执法检查方案审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 执法检查方案送达被执法检查的相关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的执法检查,需要成立 联合执法检查组的,由拟定执法检查 方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 作机构提出建议 名单并报 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 究。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 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具体负责实 施,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 可以 邀请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 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 业人员、 法 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参加。 上级人大常委会 授权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 告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范 同一事项的,市人 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 授权委托县 (区)人大常委会 就有关法律、 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 建议、批评和意见。 检查中发现 违法行为的,应当 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收 到有关信访 材料的,应当 移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研 究 处理。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特别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 法组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 召开动员会议,集 中学习相关的法律、 法规, 听取实施机关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的总体 汇报,部 署执法检查 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 听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 汇报。 实施情况 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 因;(三) 改进执法工作的 具体措施和整 改时限; (四) 修改、完善或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方案要 求汇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可以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 考察、随机检查、 个 别走访、 查 阅资料、 问卷调查、 法律法规 知识 测验等形式,了 解真实情况。 执法检查涉及专 业性较强的检查事项,检查组可以委 托有 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 验、检测。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电 子邮箱等方式接 受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结 束后,检查组应当 同法律、法规实施 机关交 换意见,指出法律、 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初步整 改意见。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 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向主任会议 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 基本情况;(二)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 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 因分析; (四) 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有关 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 究 通过后,提 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 形成审议意见或者决 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 、 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或者 质询。 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在市人大常委会 闭会后10 日内整理 完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 形成正式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研 究处理。审议意见应当明确有关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的 具体评价,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改进实施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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