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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整治修复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 ,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胶州湾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 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 ,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 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 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 要城市道路,其中:   (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 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   (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 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   海岸带具体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2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 保护、陆海统筹、统一规划、集约利用、军民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管 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沿海区 (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负责海岸带资源调 查和 确权登记管理、海岸带规划管理以及海岸带陆域范围内国土资 源保护与利用管理。   海洋 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 使用和海岛保护 利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负责海岸带环境监 测,监督管理海岸带 污染防治。   园林和林 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园林绿化、沿海防护林管理 和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 开发利用。   水务主管 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 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以 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 渔业管理工作。 3  发展 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 运输、海事、文化 和旅游、财政、应 急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根据 各自职责和本 条例的规定, 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的 科 学研究和先进 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提升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 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以及 各有关部门、新 闻媒体,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 宣传教育工作, 提升全社会海岸 带保护 意识。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 在 海岸带保护 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 奖励。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 因保护海岸带 使相关权利 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偿或者赔 偿。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海岸带资源 环境状况和承载能力、开发利用适 宜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海 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经市城 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4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应当通过 座谈会、 论证会、公 示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 位、专家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程序报批和 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应当 依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有关 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 编制本行业、本地区的 专业规划、区域规划 涉及海岸带的,应 当符合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   第十二条  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应当 确定海岸 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 局,划定严格保护、 限制开发和优 化利用 区域, 分别确定功能定 位、发展 方向和管控要 求。   第十三条  海岸带范围内, 下列区域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自 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缓冲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的 重点保护区、预 留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 园的保育区;   (二)一级保护林地;   (三)具有 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海 滨红礁石集 中区域; 5  (四)其 他自然形态保持完 好、生态功能与资源 价值显著、 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 下列区域划为 限制开发区域: (一)未划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 然保护区、海洋 特别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 园、森林公园、自然岸线保护范围、 旅游度假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 水养殖区、传统渔场; (二) 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   (三)其 他自然形态保持 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 价值 较好、开发利用 程度较低的区域。   第十五条  海岸带范围内, 开发利用 程度较高、海岸防护 与开发利用条 件较好、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较强、发展 潜力较大 的区域,划为优 化利用区域。   第十六条  编制海岸带区域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应当 落实 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确定的管控要 求。   第十七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重 点区域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城 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组织城市公 共空间功能, 提出建 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 求。   城市设 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 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军地 联合协调机制和 平战结合的规划管理机制。对 相关海岸带规划 编制工作, 编制 机关应当 征求有关军 事机关意见,共享规划成 果信息。 67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保护海岸带及 毗连区域的山体、河 流、海湾、 岬角等的自 然地理格 局,保护 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 等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第二十条  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 红线的区域,应当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 红线管控 措施,确保生态功能不 降低、面积不 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十一条  在严格保护区域, 禁止进行与保护 无关的工 程建设活动, 禁止破坏自然地形地貌和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   在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 改变自然地形地貌和影响生态 功能的 开发利用活动。   在优化利用区域,严格控制 占用岸线 长度,合理控制建设 项目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自 然岸线。市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自 然岸线保有 率管控制 度,确定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 能区管理机构自 然岸线保有 率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 填 海活动应当 执行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 禁止采挖砂石、砾石、海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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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11-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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