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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种 子 条 例 (2019年11月29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11月29日公 布 自2020年3月1日 起 施 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种 子 资 源 保 护 第 三 章 品 种 审 定 、 认 定 、 登 记 与 评 定 第 四 章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与 使 用 第 五 章 种 业 扶 持 与 创 新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种 质 资 源 , 维 护 品 种选 育 者 和 种 子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种 子 质 量 , 推 动 种 子 产 业 化 , 发 展 现 代 种 业 , 保 障 种 业 安 全 , 促 进 农 业 、 林 业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在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品 种 选 育 和 种 子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 管 理 等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种 子 , 是 指 农 作 物 和 林 木 的 种 植 材 料 或 者 繁 殖 材 料 , 包 括 籽 粒 、 果 实 、 根 、 茎 、 苗 、 芽 、 叶 、 花 等 。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保 护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农 作 物 种 子 和 林 木 种 子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 教 育 、 科 技 、公 安、财 政 、 商 务 、 市 场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做 好农 作 物 和 林 木 种 子 工 作 。 第 四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和 农 业 、 林 业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种 业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市、县(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省 种 业 发 展 规 划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 将 种 业 发 展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并 在 财 政 、 信 贷 、 税 收 等 方 面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促 进 种 业 发 展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种 子 管 理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相 关 涉 农 资 金 , 支 持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 扶 持 良 种 选 育 、 生 产 、更 新 、 推 广 , 促 进 现 代 种 业 发 展 。 第 六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种 子 储 备 制 度 , 重 点 储 备 水 稻 、 玉 米 等 农 作 物 种 子 和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 用 于 发 生 灾 害 时 的生 产 需 要 及余 缺调 剂 , 保 障 农 业 和 林 业 生 产 用 种 安 全 。 市、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规 律 建 立 种 子 储 备 制 度 。 种 子 储 备 可以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种 子 、 政 府 补 贴种 子企 业 储存 种 子 等 方 式 实 施 。 储 备 的 种 子 应 当 定 期 检 验 和 更 新 。 第 二 章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第 七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农 村、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种 质资 源 的 普 查 、 收 集 、 整 理 、 鉴 定 、 登 记 和 保 存 工 作 , 建 立 可 供 利 用 的 种 质 资 源 目 录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的 天 然 种 质 资 源 目 录 , 并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八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农 村、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种 质 资 源 库 、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和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地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原 设立 机 关 同意 , 不 得 占 用 种 质 资 源 库 、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和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地 。 农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 保 护 地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 保 护 地 由 省 人 民 政 府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 第 九 条 禁 止 私 自 采集 或 者 采 伐 省 重 点 保 护 的 天 然 种 质 资 源 。因 科 学 研 究和 育 种 等 特 殊 需 要 , 采 集 或 者 采 伐 省 重 点 保 护 的 天 然 农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的 , 应 当 经 种 质 资 源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采 集 或 者 采 伐 省 重 点 保 护 的 天 然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 应 当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因 科 研 和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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