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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沙 市 西沙群岛 水 资源 节约与保护规 定 (2019 年8 月30日三 沙 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过2019 年 9 月27 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批 准2019 年11 月30日三 沙 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 号 公 布 自 公 布之日 起 施 行 ) 第一条 为 了 保障 用水 需 求 和用水 安 全 , 保护 生 态 环境, 促 进三 沙 市 经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水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海 岛 保护 法 》 等 法律法 规, 结 合 西 沙 群 岛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二条 在 本 市 西 沙 群 岛 及 其 海 域 进 行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护 活 动, 适用本 规 定。 第三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水资 源, 包 括 地表 和 地 下 的 淡 水、 再 生 水 、海 水 淡 化 水和 补给 水。 其中, 补给 水 是 指 由 本 市以 外 其他 地 点运 至西 沙 群 岛 的 淡 水。 第四条 西 沙 群 岛 实行 最 严 格水资 源 管理 制 度, 坚 持开 发、 利 用 与 节 约、 保护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全 面 规 划、 统 筹 兼 顾、 保障供 给、 高 效 利 用, 合 理 配 置 生活、 生 产 和 生 态 环境 用水。 第五条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西 沙 群 岛 水资 源 的 统一 管理 和 监 督 工作。 市 人 民 政府发 改、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建设、 交 通 运 输、 生 态 环境 、海 洋 渔 业、 财政、 综 合 行政执法、 市 场 监 督 管理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分 工, 负责 西 沙 群 岛 水资 源 管理的 相 关 工作。 第六条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都 有 节 约 与保护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会议决定: 批准 三 沙 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报审 的 《三 沙 市 西 沙 群 岛 水资 源 节 约 与保护 规 定》, 由 三 沙 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公 布 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批准 《三 沙 市 西沙群岛 水 资源 节约与 保护规 定》 的决定 (2019 年9 月27 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2019·7 176——水资 源 的 义 务 。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大 力 开 展 节 约 用水和 保护 水资 源 宣 传 教 育,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设, 增 强 全民的 水资 源 节 约 与保护意识。 第七条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应 当 会 同发 改、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建设 等 部门 进 行水 资 源综 合 科 学 考 察 和 调 查 评 价, 编 制 西 沙 群 岛 水资 源 规 划, 报 市 人民 政府批准 后 实施, 并 报 省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备 案。 西 沙 群 岛 水资 源 规 划应 当 符 合 三 沙 市 总 体 规 划。 第八条 西 沙 群 岛 水资 源 开 发 与利 用应 当 首 先 满 足 岛 上 生活 用水, 并 兼 顾 生 产 及 生 态 环 境 用水 等需 求。 第九条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根 据 西 沙 群 岛 水 资 源 的 实 际 情况, 采 取有 效 措 施, 加 大 雨 水 集 蓄、 污水 处 理 再 利 用 等 再 生 水资 源 开 发 力 度, 合 理开 发、 利 用水资 源。 第十条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在西 沙 群 岛 有 居 民 岛 礁 建设 海 水 淡 化 设 施, 保障 居 民 用水 需 求。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应 当 会 同 市 场 监 督 管理 部门 定 期 对 海 水 淡 化 水 质量 进 行检 测, 确 保 符 合 国 家相 关 标 准。 第十一条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定 期 向 西 沙 群 岛 运 送补给 水, 为 岛 上居 民 提 供 饮 用水。 市 人 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应 当 会 同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门 对 补给 水 的 供 应、 运 输、 储 存 等 环 节 加 强监 管 , 确保 用水 安 全。 第十二条 市 人民 政府 鼓励 和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和个 人开 展 多 种 形式 的海 水 淡 化、 污水 处 理 和 雨 水 集 蓄 工 程 建设, 科 学 开 发 利 用 岛 礁 现 有 水资 源, 并 保护 其 合 法 权益。 第十三条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根 据 西 沙 群 岛 实 际, 制 定 淡 水 储 备、 调 度 及 分 配 应 急 预案, 加 强 应 急 预案 的 演 练, 保 证 紧急 情况 下 的 用水 需 求 与安 全。 第十四条 西 沙 群 岛 用水实行 总量 控 制 和 定 额 管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市 人民 政府发 改 和水行政 主管 部门 根 据 可 供 西 沙 群 岛 使 用 的 水 量, 制 定年 度 供 水、 用水 计 划, 对 西 沙 群 岛 的年 度 供 水、 用水实行 总量 控 制。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依 法 建 立 用水收 费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价 格 调 节 作用, 促 进 节 约 用水。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应 当 根 据 各 用 水 单 位 的 用水 需 求, 确 定 用水 单 位 的年 度用水 上 限。 对 超 出 用水上 限 的 单 位 限 制 供 水, 防 止 水资 源 浪 费。 第十五条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全 面 推 广 节 水 型 生活 用水 器 具, 降 低 供 水 管 网 漏 失 量, 加 强 污水收 集 和 集 中 处 理, 采 取一 水 多 用、 串 联 用 水、 循 环 用水 等 措 施, 提 高污水 再 生 利 用 率。 生 态 环境 用水应 当 推 行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和 节 水 技 术, 优 先 使 用 再 生 水, 提 高用水 效 率。 第十六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建设项 目, 应 当 配 套 建设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系统等 集 水、 节 水 设 施, 室 外 铺 地 应 当 使 用 渗 水 材 料。 新 建 、改 建、 扩 建建设项 目 的 集 水、 节 水 设 施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 同 时 施工、 同 时 投 入使 用。 第十七条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在西 沙 群 岛 有 居 民 岛 礁 统 筹 安 排 建设 污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及 配 套 管 网, 并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已 铺 设 污水 管 网 的 岛 礁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的 生活、 生 产 污水 必 须 排 入 污水 管 网, 禁 止 直 接 排 放。 第十八条 向 污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水污 染 物,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并 符 合 国 家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2019·7 177——或者 本 省的 水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污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出 水水 质 负责。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应 当 对 污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出 水水 质 和水 量 进 行 监 督 检查。 第十九条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应 当 定 期 开 展 地 下 水资 源 的 调 查 评 估, 加 强 西 沙 群 岛 地 下 水水 位、 水 质 动态 监 测, 逐 步 建 立 西 沙 群 岛 地 下 水水 位、 水 质 动态 实 时监 测 系统, 保护 地 下 水资 源。 除 经 市 人民 政府批准用 于 应 急 需 要, 禁 止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开 采 地 下 水。 现 有 的 自 备 水 井, 由市 人民 政府 统一 逐 步 封 闭。 第二十条 西 沙 群 岛 实行 海 水 淡 化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市 人民 政府 参照 国 家 和本 省 饮 用水 水 源 保护 区的 有 关 规 定, 划 定一 定的区 域 作 为 海 水 淡 化 水 源 保护 区, 报 省人民 政府批准 并 公 告。 市 人民 政府应 当 组 织 实施 海 水 淡 化 水 源 保 护 区 规 范 化 建设, 并 在 保护 区的 边 界 设 立 明 确 的地理 界 标 和 明 显 的 警示 标 志。 第二十一条 在海 水 淡 化 水 源 保护 区 严禁 下 列 行 为: (一 ) 向 水 源 保护 区 排 放 污水、 倾 倒 垃圾 或 者 其他污染 物 ; (二 ) 设 置 排 污 口; ( 三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与供 水 设 施和 保护 水 源 无关的 建设项 目 ; ( 四 ) 进 行 网 箱 养 殖; ( 五 ) 从 事 旅 游、 游 泳、 潜 水、 垂钓 等 其他 可 能 污染水 体的 活 动; ( 六 )法律法 规 禁 止 的 其他行 为。 第二十二条 市 人民 政府水行政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 关 部门 及 其工作 人员 违反 法 定 职责, 有 滥 用 职 权、 玩忽 职 守、 徇私舞弊 的, 对 直 接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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