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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 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赛里木湖生态环境,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促2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赛里木湖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其 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为准。 第三条 在赛里木湖保护范围内从事保护、规划、建设、利 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保护 、 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赛里木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 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全面监督,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 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 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赛里木湖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 科技应用,维护赛里木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 鼓励引入多元化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赛里木湖的保护和建 设。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经费 的投入。 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住房和3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里木湖生态环境 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赛里木 湖管理机构)是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赛里木湖的自 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组织实施赛里木湖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建设、维护、管理赛里木湖基础设施,改善游览条 件,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服务; (三)规范、管理和监督赛里木湖内的旅游活动、商业特 许经营和一般经营活动; (四)根据赛里木湖生态环境承载力合理 确定游客规模; (五)组织 开展赛里木湖 历史文化、 地域文化的 传承整理 挖掘工作, 做好保护赛里木湖自然资源、人文景 观的宣传; (六)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七)完成州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赛里木湖保护实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 和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 权利和义务,对 破 坏赛里木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 权进行检举和控告。4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 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 依法进行。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 应当符合赛里木湖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 各类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赛里木湖保护 按照其范围内自然资源 分布状况、 不同类型保护对 象的价值以及环境 敏感性,划定为特 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 级保护区和 重要控制 地段,实行 分级保护与 分 类保护,具体范围和经 纬度界线以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 划为准。 第十二条 赛里木湖特 级保护区范围内, 不得建设任 何人工 设施, 除特定区域 外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三条 赛里木湖一 级保护区范围内, 除在观赏区域内设 置步行道、自行 车道和马道外,不得建设其 他与自然风景保护 无关的设施, 不得设置住宿场馆。 第十四条 赛里木湖二 级保护区范围内,可以适度进行 放牧, 建设与景区相适应的人文景 观。禁止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类 型 和超使用强度的项目。 赛里木湖 重要保护控制 地段内,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 目,不得对赛里木湖景区范围内的自然环境、景 观造成破坏。5第十五条 赛里木湖范围内的 天然林、人工 林全部划定为 防 护林和特种用 途林,依法进行保护。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制定专 项保护规划,实行 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对成片天然林、 人工林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与 界线,设立保护 标志,加强 森林防 火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赛里木湖范围内的 天然草原为国家所有,由县 (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赛 里木湖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依法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组织和 个人,应当 严格遵守赛里木湖景区 功能区划规定, 严格按照载畜量标准使 用草原。 第十七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 门,根据 草原资源分布特点,划定 禁牧区、休牧区、轮牧区、 退化草原的恢复区,增加优良牧草种类,提 高植株高度和植被 覆盖率,适度种 植具有观赏价值的优质 牧草,并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第十八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 门,加强 草原火灾、鼠害、病虫害、毒害草等灾害预防工作, 可以根据 需要,建立 草原生物灾害监测站点,动态监 测生物灾 害发展情况,及时发布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实施 灾害防治 工作。6第十九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州水利、生态环境等 行政部门制定 水环境生态保护专项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对赛 里木湖范围内的 冰川、山溪、水源地等水系及湖体实行统一管 理。赛里木湖 地表水环境质 量不得低于国 家水环境质 量三类水 质标准。 第二十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路政海事机构对进入 赛里木湖从事游览 观光、渔业生产、 水上运动等活动的 船舶, 合理确定类型、数量,明确水上航行线路。 进入赛里木湖的 船舶,应当 采用清洁能源船舶,防止水体 污染。 第二十一条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建设各类设施,进行游览活 动,不得影响野生动物的 栖息、繁育和迁徙。 设施建设可 能影响野生动物 迁徙的,应当合理建设 迁徙通 道。珍稀候鸟栖息的沼泽及湖心岛,应当设 置观测点、观赏区 域,并设立标牌标志。 第二十二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州文物保护部门对 赛里木湖的 历史文化遗产资源 开展全面调 查、评估、登记和认 定等工作,根据文物保护 级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 并设立保护 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 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荒、修坟、立碑、取 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景观设施的活动;7(二) 向河道、水体倾倒垃圾、工业 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 河道、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 或者容器; (四) 使用非清洁能源船舶进入湖体; (五) 非法狩猎、砍伐树木、采挖野生药材、捕鸟、捡拾 鸟卵等行为; (六)擅自投放水生动、 植物新物种, 或者非法捕捞水生 物; (七)人工投 掷饵料、网箱养殖; (八)损毁游览、服务设施和其 他公共设施; (九)擅自搭棚、设摊进行经营; (十)修建 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设施或者存放装载以上物品的 车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实施的其 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赛 里木湖管理机构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 (一) 举办大型游乐、文化、体 育、宣传等活动; (二) 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宣传片; (三)设 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8建设, 完善废水、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等设施, 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赛里木湖范围内的 雪山、森林、草原、湿地、 水系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不 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应当 依法进 行环境 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设 计、布局、造型、风格应当与 周边自然环境、自然景 观、历史文化、民 族风情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赛里木湖范围内从事 道路、水利、电 力、通 讯等工程作业的,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自然资源、人文景 观和历史文物,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 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赛里木湖范围内 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与 资源保护 无关、与资源景 观不协调的,应当 予以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 完善基础 交通设施, 配备 清洁能源型的交通工具,旅游 线路的确定,应当 符合生态环境 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赛里木湖 渔业资源 的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以现行国 家水环境质 量三类水质为 标准,天然饵料资源为基础, 确定水产养殖业的规 模,防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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