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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县碛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 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碛口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 严 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碛口古镇(以下简称古镇),是指 古镇相接的黄河中线以东,西头村东湫水河岸以西,卧虎 山山脊线外100米以南,河南坪所傍山山脊线以北(包括 麒麟滩)之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 导和监督,并 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镇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应当将古镇保护和 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 古镇保护经费 并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提取部分古镇资源有偿使用费作 为古镇维护费 ,专项用于古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公益设施的 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古镇保护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3碛口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做好古镇保护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和提供技术服 务等方式,参与古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 鼓励组建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 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 会保护意识。 对在古镇保护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破坏古镇的 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4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组织 编制古镇专项保护规 划和保护 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古镇的基本 依据,任 何单 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确需变更规划,应当 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 任何部门在 编制专项规划 时,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 协调。 第八条 在古镇内 从事建设、维护和 修缮等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改变其传统格 局和历史 风貌; (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在施工过 程中对文化古 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 采取保护 措施,并设 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 明施工; (四) 未经批准 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 他杂物。 第九条 古镇内禁止随意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 物,经批准 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 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5维护、 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 筑物、历史 构筑物, 应当保护历史 信息,体现历史建 筑的真实性,不得改变与 其互相依存的自然与人文 环境。 古镇内的 电力、消防、 通信、防洪、 供排水、 有线 电视等设 施建设应当 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 要求。 第十条 挂牌保护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 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 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有关部门 审批同意。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县人民政 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 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古镇 保护和管理 机构应当督促其所有人 修缮维护;所有人有能 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代为 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 人承担;确实无力修缮维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视情况 予以资助,或者与所有人 协商置换、购买。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6第十一条 古镇实 行分区保护,保护区划分为 核心保护 区、重点保护区、建设 控制区、 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古镇黄河岸线以东, 锦荣店以南,卧 虎山山 腰以西,湫水河入黄河口 段以北之间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古镇 福顺德店以东,西头村东湫水河 以西,卧虎山山 腰以南,西头村居民区南 界以北之间的区 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古镇 核心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之外,卧 虎山山脊线外 100米以南,河南坪所 傍山山脊线以北之间 的区域。 风貌协调区是指古镇 核心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建设 控 制区之外的其 他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公布分级保护范围,设 立标 志;组织文 物古迹、 古树名木、 历史建 筑物、 历史 构筑物等文 旅资源普 查,建立资源 档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 确定 公布工作。 第十三条 古镇内的历史建 筑物、 历史 构筑物、 古树名木 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 标志、标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悬挂和管理。7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或者摘除保护标志、 标识。 第十四条 古镇内的单位 、商业店铺及公共主要活动场 所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 相应器材,定期检验,确保完好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 周边山体生态保 护,开展 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 林防火,防止破坏 植被景观行为的发 生。 利用河 道和水资源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经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 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 输、水利部门 办理经营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从事水上作 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建设古镇污水垃圾处理 设施,对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 古镇 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 采石、 开矿、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 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8(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 (三) 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 (四) 擅自在河 道采沙、采石、 取土、弃置沙石或者淤泥、 挖筑鱼塘; (五)在河 道电鱼、毒鱼、炸鱼; (六)在建 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七) 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八)随意向河道、沟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 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九)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十)围 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十一)建设有 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 目; (十二)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古镇建设 控制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 十七条所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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