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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10月17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 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建设公园城市,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 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 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非城市规划区的场镇、园区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规划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 、 — 1 —适生适绿、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 、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统筹组织、综合协 调的工作体系,保障绿地绿化用地,优化公园城市品质。 城市公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鼓励社会资金、 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促进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渠 道和投入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城市绿化规 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 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第六条 本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桂花。 支持、鼓励推广种植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经济实用、 四季美化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观赏性,体 现生态景观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引进外来植物时, — 2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 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 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 诉和举报侵占 绿地、 损害绿化 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开展城市 绿地绿化科学 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 爱护绿 化成果、维护绿化设施的 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植树、建林 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捐资助绿、认建、认养、种植 纪 念树、建设 纪念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享有绿地、林木、 设施冠名权,实施 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本市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因地制宜,做好 内部绿化, 创建园林式 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 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地绿化指标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 编制公园城市国土 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 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 — 3 —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城市。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 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 , 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 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 控制线(以下 简称绿线),经 依法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 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等公共 利益需要, 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 序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 总量。因调整绿线减 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 就近落实补足 相同等级、 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建 成区绿化建设应当 符合居民出行三百 米见绿、五 百米见园的要求,公园绿地 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 于百分之九十。 城市建 成区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 覆盖率不 低于百分之四十,人 均公园绿地 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执行 下列指标: (一)生态公园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 覆盖率 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 4 —(二)综合公园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 覆盖率 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 覆盖 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 其他公园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绿化 覆盖 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绿化 指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 不得新 建、扩建 永久性建(构) 筑物。 第十四条 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主干道两侧绿地, 每侧 宽度不低于五十 米。个别地形地貌特殊地段,经市人民政府 界定,绿地 宽度可以略为降低。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 河道两侧绿地执行 下列指标: (一)渠江、嘉陵江城区段,堤防外绿地 每侧宽度不低 于五十 米; (二)城市主要景观 河道或者河流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 的河道,堤防外绿地 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 米; (三) 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 米以下的河道,堤 防外绿地 每侧宽度不低于十五 米; (四) 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 每 侧宽度不低于十米。 — 5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防护绿地执行 下列指标: (一)城市 快速路两侧绿地, 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五 米; (二) 铁路中心线外两侧绿地, 每侧宽度不低于三十 米; (三) 湖泊沿岸的防护绿地, 宽度不低于三十 米; (四)新建 传染病医院周边绿地, 宽度不低于五十 米; (五)新建易产生有害 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危险品仓库 周边绿地, 宽度不低于五十 米,有防 爆要求的,按 相关规范 标准执行 ; (六)其他防护绿地的 宽度按照国 家、省有 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 规划确定的宽度执行。 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 确实难以落实前款 规定的防护绿地 指标的,可以 依照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二、三 款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适当调 整防护绿地的 宽度,但控制区 域内不得新(扩)建 永久性建(构) 筑物。 第十七条 城市道 路绿地绿化执行 下列指标: (一)城市道 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 米的,绿地 率不低 于百分之二十,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城市道 路红线宽度在三十米至四十五 米之间的, 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6 —(三)城市道 路红线宽度在十五米至三十米之间的,绿 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城市道 路红线宽度小于十五 米的,按照实际 情况 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地绿化执 行下列指标: (一)工业、物 流仓储单位,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大中 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三)公共建 筑、公共设施,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有特 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居住区,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 覆盖 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 医院、疗养院,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 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污染严重的 企业、事业 单位,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 之四十,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前款各项规定 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 成区内 — 7 —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 三十;地处城市建 成区外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 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三章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公 园规划应当 充分利用城市 山体、河湖湿地和历史文化遗址等 自然、人 文资源,构建城市公园体系。各 类公园之间以山势、 水流为脉络,用绿道 相互贯通,突出自然绿色、 山水景观。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城市公园规划 和分类建设的要求,加 快建设城市公园。 (一)生态公园,主要 涵盖风景名胜区、湿地湖泊公园、 森林公园、 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条件 较好的绿地空 间,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十公 顷; (二)综合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十五公 顷; (三)社区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公 顷; (四) 其他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按照城市 总体规划的有 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 由城市 绿化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公园规划设 计方案,按行政程 序审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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