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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5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 海岸带资源,建设海洋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 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 地。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 与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划定,在全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中予 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 护优先、陆海统筹、严格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护 、 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县(市、 区)、镇(街)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海岸带保护各项工作。内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本行 政区域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确保陆域入海污染物达标 2排放,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有关工作。 海岸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海岸带 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 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 、 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 保护与利用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管制、指导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沿海 防护林建设、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管,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 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洋产业发展 布局、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海域海岛 保护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 视监测和评 估、组织实 施 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 程、海洋预 警监测和防 灾工作,渔 业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 港及渔 港水域安全、渔业 船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 的法定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3规范入海排污 口设置,防治海岸带污染, 水功能区划 分与监管, 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入海河流管理,负责入海河流 水生态保 护与修复、生态流 量管理,指导河道、 湖泊及河口、海岸 滩涂 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防 潮堤建设与管理,海岸带内 淡水、 非常规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 下水 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负责地 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节 约用水 统一管理监督、负责中 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 雨洪资源开发利用 , 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化工 园区和化工 重点监 控点产业规划的实 施、指导、 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业和 信息化领域产业布局产业结 构调整优化、资源节 约、循环经济 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绿 色发展指导,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 有关的法定职责。 海事管理机 构负责所 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 外非渔业、 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 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发展改 革委、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 运输、农业 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海岸带保护的 相关工作。 4第八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 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 验潮站、气象观测场等观测 监测设 施,并采取以下防灾减灾措施: (一)建立 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 预警预防体 系; (二)建设渔 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避灾避险场所; (三) 对沿海防护 堤、护岸 等防护设 施进行建设、整治、 修复养护; (四)建立海 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 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 海岸带防 灾减灾设施设备。 第九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 保护跨区域、 跨部门综合 执法和日常 巡查机制, 推广应用遥感、 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海岸带保护 执法检查,掌握海岸 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 信息,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 变化影像和文字档案,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 海岸带保护的科学 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充分利用现代 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 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单位应当加 强海岸带保护 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全社会的保护 意识。 5在海岸带保护 方面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岸带保护法律、法 规的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检举、 控告。检举、控告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 理,并及 时反馈处理结 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 和渔业、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发展改 革委、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管理机 构等部门单位,组织 编制本市海 岸带保护专项规划。 全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审议通 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实 施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 改的,应当 按照原编制批准 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 基本依据, 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 都应当符合规划的 要求。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 分类保护 6体系和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 划,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并与有关专项规划 相衔接。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 滩涂、入海河 口 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 独立生境 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 岸线,整治修复 受损岸线,合理布局 涉海产业, 拓展公众亲海 空间,达 到生态效 益、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 益的统一。 第十六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 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将海岸带划 分为严格保护 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 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 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设立海岸带标 识,明确海岸带及其内部各 类区域的 边界,公 示管控要求。 第十七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 护区域 : (一)自然保护区和海洋 特别保护区 ; (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敏感区、脆弱区, 沿海防护林带, 候鸟栖息地; (四)海洋生物物 种高度丰富的区域、 水产种质资源重点 7保护区 ; (五)具有特殊保护价 值的海域、海岸、 滩涂、入海河 口 和海湾,重要滨海湿地、 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六)具有重大科学 文化价值的自然 遗迹和文物保护 单位 保护范围 ; (七)其他自然 形态保持 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 值显著 的区域。 第十八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 限制开 发区域 : (一)传统渔场,重要海水养殖区; (二)重要天然卤水资源矿藏区; (三) 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 文物遗址; (四)其他自然 形态保持 基本完好、生态功能 较好和资源 价值较高的区域。 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 除严格保护区域和 限制开发 区域外,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二十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 进行科学 论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 听取社会各 方面 的意见及建议,保 证规划的科学 性和可行 性。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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