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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 化 市 人 才 发 展 促 进 条 例 (2019年10月30日 通 化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11月28日 吉 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人 才 强 市 战 略 , 激 发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二条本市人才培养 开发、引进流动、评 价 激 励 和 服 务 保 障等 工 作,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人 才 ,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者 专 门 技 能 , 进 行 创 造 性 劳 动 并 对 社 会 做2出 贡 献 , 在 人 力 资 源 中 能 力 和 素 质 较 高 的 劳 动 者 。 第三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 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人 才 发 展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目 标 责 任 制 , 将 人 才 工 作 纳 入 综 合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 第 五 条 人 才 工 作 综 合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才 发 展 的 统 筹 规 划 、 政 策 制 定 、 协 调 督 促 和 服 务 保 障 等 工 作 。 人 社 、 发 改 、 教 育 、 科 技 、 文 旅 、 卫 健 、 工 信 、 公 安 、 财 政 、 住 建 、 农 业 农 村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人 才 工 作 。 工 会 、 共 青 团 、 妇 女 联 合 会 、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等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行 业 协 会 等 应 当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 联 系 和 服 务 各 类 人 才 , 做 好相 关 领 域 的 人 才 工 作 。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人 才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人 才 政 策 , 为 人 才 创 造 性 劳 动 提 供 保 障 。3第 七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面 向 域 内 外 宣 传 人 才 发 展 政 策 、 重 点 人 才 项 目 和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事 迹 。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 人 才 发 展专 项资 金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用 于 促 进 人 才 发 展 。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九条鼓励通化医药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 区、 吉 林 通 化 国 际 内 陆 港 务 区 开 展 人 才 发 展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 第 二 章 人 才 培 养与开 发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 , 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 伍整体素质。 鼓 励 和 支持 各 类 人 才 培 训 机构、 中 介机构 以 及 从事 国 际 人 才 交流 的各 类 组 织创 新 服 务 方 式 和 内 容, 为 人 才 提 供 个 性 化 和 多样化 服 务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 费,专 项用于职工 参加各类培训和 继续教育学 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 向本单位职工公开。4对在职业培训 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 机 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 放的培养培训 平台,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 学研用合作 方式,建设各类 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 特色学校、学 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 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 生创业就业等 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 模式创新,鼓励 企业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 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 研创 新、技术改造、 品牌创制、 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 显著、纳税贡 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通 过 建 立 企 业 家交流 合 作 平台、 开 展 企 业 家联谊活 动、 表彰和奖励 为 通 化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的 企 业家等方式,激 发企 业 家创 新 创 业的 活 力。 第 十四条 支持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研发 , 对 市 级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研发 人 才 团 队 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 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 践基地等5人才培养 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以及社会组织开展 技术技能类 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 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 匠”,对“通化工 匠”进行技术 研发、成 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 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 “通化工 匠”,优先 推荐参加高级技 师职业资 格评审。 第十七条 支持高等 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 电 子商务人才, 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第 三 章 人 才 引 进与流 动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应当 突出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导向,不 受户籍、地域、身 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 约,促进人才资源 合理流动和有效 配置,提高人才开发 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地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求,建立高 层次人才信 息库,定期发布人 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 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 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 特色产业发展 需要,引 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 给予政策支持。6引进具有前 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 可以在引进 程 序和支持政策等 方面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农村人才 返乡创业,在创业 带富能 力培训、素质提升、金 融资金服务等 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通化 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 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 机关、事业单位身 份的域外通化 籍人才。 鼓励通化 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 下,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 境、居 留等方面提供 便利。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 兼职、项目合作、技 术咨询等形式 来本市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 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 引进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 备创业条 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岗创业,事业 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 到企业在职创业 、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 同意,可以在科技 型企业 兼职创业、 从业并按照规定 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 践经验的企业管理、7科研、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政策,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第 四 章 人 才 评 价与激 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 场化的人才评 价机制,发挥政府、市 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 多元评价主 体作用,以人才的 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类 别、 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 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 要 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 行业领域人才评定标准 时,应当将 同行评价、市 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 要素。 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 未涵盖的人才, 可以组织专 家进行评 审认 定。 第三十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 置评价考核 周期,注重过 程评价和结 果评价、 短期评价和 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 别成 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评 估。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 程项目应当健全评 选机制, 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 态考评调 控机制。 人才工 程项目评 审认定工作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8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 研项目, 承担科研 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 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 费中支出。劳务 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 研人员据实 编制。 科研人员绩效 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 效工资 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 院校、科研院所通过 股权、 期权、分红等激励 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 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 方式引进高 层 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创新 成果产业化。 国有企业、 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转让后,由 单位对科技 成果完成人、科技 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政 治引领和政 治吸纳,注重从各类 人才中 推荐人大代表 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 选,扩大人才 参政议 政渠道。 开展专 家决策咨询,在重大 决策、重 要政策出 台前,组 织相关领域人才调 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照 有 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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