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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2019年8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 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生态文明城市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殡葬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制造、销售、使用祭祀用品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 ,是指对逝者进行的 追悼、 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 等活动。 第四条 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鲜 花、网络、植树缅怀等低碳环保 的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 1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 祭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 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祭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 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 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学校应当开展文明祭祀教育,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 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破坏生态环境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抵制 不文明祭祀行 为,用环保、文明的方式进行祭祀 。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 禁止制造、销售 各类烧纸、冥 钞、纸钱、纸扎以及锡箔等制成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 各县(市、区)主城区禁止焚烧、抛撒影响生态环境 的各类烧纸、 冥钞、纸钱、纸扎以及锡箔等制成的封建迷信 祭祀用品。 主城区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 并向社会公布;主城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依法合理 调整。 2第十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 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 金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各县(市、区)主城区 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 业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等法律 予以 处罚。 第十一条 祭祀管理职 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 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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