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人 — 1 — 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城乡污水 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城乡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 进行收集、 输送、 净化、 排放的活动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 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配套建设、 保障安全、 建管并重、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的 领导,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 水处理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营、 维护等相 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 区域内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 水利等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 2 —责城乡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特许经营、 投资补助、 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实 际情况的激励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 营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在城乡污水处理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 新设备,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乡 污水处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布污水处理 违法行为 举报 方式,保障和 方便社会公 众依法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活动。 对破坏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安全的行为,或者 不按规定排放 污水的行为,以及其他污水处理 违法行为,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 核实、 查处,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 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本级 — 3 —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经 济和信息化、水利等有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 理主管部门备 案。 污水处理规划与 供水、排水规划,可以合并 编制。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 将依法批 准的污水处理规划 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本级国 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和资 源共享平台,供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查询、使 用。 污水处理规划 确定的污水处理 设施和污泥处 置设施建设用 地及防护 间距应当在国 土空间规划中 予以预留和控制,不得擅 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公布实施的污水处理规划 不得擅自变 更;因经济社会发展 确需修改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 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污水处理规 划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 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实行 雨水、 污水 分流,污水管网应当全 覆盖。 — 4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 按照污水处理规划 确定的建 设时序,优先安排 雨水、 污水 分流设施的建设 ;雨水、 污水 分流 设施未覆盖的城镇建 成区,在城市道 路建设、改 造以及旧城区 改造时,应当 同步进行雨水、污水 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 造。 新建居住区的 雨水、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人 口 规模和需求相适应,与住 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已建成居住区 未实行雨水、污水 分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雨水、污水 分流改造计划并组织实 施。 企业事业 单位内部区域 未实行雨水、污水 分流的,所在 单 位应当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制定雨水、污水 分流改造 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本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规划、 污水排放 量、 受纳水体的环境 功能等因素,结合技术进 步和本地实际,合理 确定城市、 县城、 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规 模和处理工艺, 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集 聚区应当 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 处理设施,实行 雨水、污水 分流。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本级人民政 — 5 — 府工业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集 聚区类型、 污 水处理规 模、 污水水 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 功能等因素,选择 适用的工业集 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 报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 工业集 聚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 不得 审批和核准 增加水污染 物排放的建设 项目。 第十四条 城市、 县城、 乡镇、 工业集 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污水处理规划以及其他 要求,对 污水集中处理建设 项目进行可行 性论证,组织编制排污 口设置 论证和环境 影响评价等文件,并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 理设施,并保障其 正常运行。十五 户以上或者常住人 口五十人 以上规模的农村居民 聚居点,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污水管网,实行 雨水、 污水 分流;毗邻城市、 县城、 乡镇、 工业集 聚区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 就近接入城市、 县城、 乡镇、 工业集 聚区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农村其他区域 因地制宜建设分散 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污水处理等主管部 门应当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广选用低能耗、易维护、 — 6 —高效率、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并 组织相关业务 培训。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 养殖规模和污染 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 畜禽粪便、污水与 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 粪便、污水的 贮存设施, 畜禽养殖污水的综合利用和 无害化处 理设施,并 确保设施 正常运行。 已经委托他人对 畜禽养殖污水 代为综合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的,可以 不自行建设 畜禽养殖污水 的综合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专业户、小作坊加工以及提 供餐饮经营服务的, 应当建设相 匹配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 效的污水处理 措施,保 证污水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 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组织对畜禽养殖废水进行 分户收集、 集中处 理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自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对符合相应建设 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农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给予适当补 贴。 第十八条 在已经实行 雨水、污水 分流的区域, 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相 互混接。 城乡污水管网 覆盖范围内的污水排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 污水全部排入污水管网。 — 7 — 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和集中处理 场所应当建设 垃圾渗滤液 收集、处理设施,并保 证设施正常运行,防 止垃圾渗滤液污染 水体和土壤。 第二十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 程,以及其他与污 水处理相关的建设工 程,应当符合国 土空间、污水处理等规划 , 严格执行国 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标准和技术规范。 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 后进行再生水利用。再生水 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利用相关规范和 标准。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 宾馆、饭店、写字 楼、住宅小区等建设再生水 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 直接排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 聚区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 当通过 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 件的维护运营 单位对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维护运营,并 签订运营服务合 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19-12-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19-12-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19-12-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19-12-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