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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安市古准河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6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25日淮安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淮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准安市古准河保护条例》的决 定》修正) 目录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淮河保护区陆域边界 第一章总则 设立公告牌、警示标识和地理界标。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古淮河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 与、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淮河 第五章法律责任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古准河保护 第六章附则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准河保护专 第一章总则 项资金,用于古准河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防 治、生态搬迁补偿等事项。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古准河生态环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 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检查古准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 条例。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本市古淮河的规划、建设、保护、开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 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 本条例所称的古淮河,又称废黄河、黄河故 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民政、卫生 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淮河京杭运河河口至 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古准 淮安区苏嘴镇与盐城市交界处段。 河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准河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准 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陆 河保护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古准河保护规划、 域。 建设、利用、水质状况、突发水污染事件等信息及 — 126 — 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水源工程建设。 第八条古淮河全面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负责组织古准河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协 制定古淮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体水质 调、督促解决古准河保护中的问题。 监测体系和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工 监测结果。 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第九条古淮河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门负责古准河保护区船舶、码头货物装卸污染防 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古准河保护工作。 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古 第十六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 准河保护工作,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 部门应当将古准河保护纳人本行政区域国土空 民自觉保护古准河。 间规划,负责古准河保护区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准河的义务, 理监督工作。 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 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 第十七条古淮河禁止设置人河排污口、雨 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污合流的排水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 对在古准河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有的排污口应当自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截污导流改造,对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雨污合流的排水口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 年内完成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古准河保护规划由市发展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淮河排水口台账,加强日常监管;生态环境行政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古准河功能定位、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河排水口水质监测制度。 目标、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古淮河饮用水源地划分为饮用 古准河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 一年内编制完成。 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二条古淮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 古淮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百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范围 会备案。 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 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 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 原编制、批准和备案程序进行。 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 第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古准河河道管理、水量监测和调配、水土保持和 古淮河饮用水源地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 —127— 应当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 进水质持续改善和稳定达标。 第十九条古准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水质 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 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到 第二十条古准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 第二十四条在古准河取水,应当编制水资 行为: 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取得市、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洪泽区、清江浦区、淮阴区人 (二)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 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淮河上游清水通道维护区管 船舶或者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理工作,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码头、船舶修造厂、货 (三)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场、种植养殖、坟墓和住家船等清理、整治工作。 (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古准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 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外,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古准河保护区内禁止下列 (一)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行为: (二)从事渔业捕捞;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停靠船舶、排筏;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 (四)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开 辆和容器; 发建设活动; (三)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 染水体的活动。 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或者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古准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堆放、存储、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五)取土、采砂、开挖窖井、建造坟墓; 自和设施、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已 (六)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区)人 (七)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 民政府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八)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和生态环境的 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工作,遇到突发 活动。 性水污染事件或者水质异常,应当按照规定启动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 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 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应当定期检查古 巡查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 准河河道淤积和水土保持情况,制定并实施综合 的行为;应当加强蓄水调度,提高水体流动性,促 整治方案。综合整治应当优先采用生态修复技 — 128 — 术,提高自净能力。 (一)在古准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 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政策,鼓励植树造林、优化树种、建设湿地.提高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古淮河沿线植被覆盖率。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 第二十九条古淮河沿线推广生态农业建 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设。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生 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态农业建设规划,会同古淮河沿线县(区)人民政 (二)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外设置人河 府做好化肥农药减施等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县(区)生态 第三十条古准河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万元以 建项目,应当符合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要求。建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 设项目的选址、建筑的布局、造型、风格和色调等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十万元以上 应当与古准河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履行相关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 审批手续。 产整治; 第三十一条古淮河的跨河桥梁和道路等 (三)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 交通设施,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 式向古淮河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县(区)生态环 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古淮河沿线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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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2019-12-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2019-12-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2019-12-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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