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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 应当体现规划引领作用。建议增加规定:楠溪 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 江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一些修改意见。10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后,法 3.有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 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建议该 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条第一项明确“永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个 的修改建议已于今天早上向主任会议作了汇 别文字作了修改。 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其 报如下: 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 1.有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楠 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系来源于上 溪江保护原则应当体现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位法规定不宜修改,有的已向常委会组成人员 考虑到本法首先明确定位于保护,同时兼顾保 作了解释,有的属于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 护与利用的关系,建议增加“合理利用”作为 们将在会后转送。 楠溪江保护管理活动的原则。 根据上述修改情况,现已形成《温州市楠 2.有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庄 第59号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温州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 2019年12月12日 - 57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 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 委员会公布施行。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态 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楠溪江保护范 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公布。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下楠溪江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风景名胜区 流、支流的集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其相关 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 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 第三条楠溪江保护管理活动坚持保护优 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 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社会参 (以下称楠溪江保护范围)生态环境的保护及 与的原则。 - 58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 第八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 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 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 顾、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补偿、实 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 物补偿、技术和智力支持、就业培训等多元化 中的重大事项。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的楠溪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 第九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 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 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工业项目。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的相 第十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下列区域禁止 关工作。 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做 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 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楠溪江保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 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 区; 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楠溪江的生态 (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保护。 (三)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楠溪江 第十一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小型水电站 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楠溪江生态环境 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维持楠溪江合理流 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量。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应当进行生态 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受理举报 改造。 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优先、合理 人反馈。 补偿的原则建立小型水电站退出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 第十二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 式支持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要 第六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 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楠溪江水污染防治规划, 态环境保护自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负 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 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 准。 人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 护自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县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 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乡 第十三条《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 (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能区划分方案》规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目标水 第七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 质为I、Ⅱ类的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法律、 江保护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形成资金稳定投 法规禁止设置、新建排污口的,依照其规定执 人机制,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行。 - 59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三)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 定,实施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滩林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管理,依照国 控制,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逐步完善管网设 家、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施建设,将污水引流至保护范围外按照国家、 第十九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 省有关标准处理后排放,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 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区; 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楠溪江水质评 (二)河道采砂; 估指标体系,加强楠溪江水环境质量监测,实 (三)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 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 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开展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现 (四)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 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 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排筱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永嘉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 (六)在水域或者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 和农药,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绿色生 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态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七)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 第十六条保护和促进楠溪江保护范围内 (八)在明令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水生物种的多样性和均衡性。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投放 永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 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 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增殖放流,丰富水生生物种群。 前款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第十七条加强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森林植 区区域,离岸禁止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被建设保护,增强森林生态效能。 区域,禁止游泳区域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由永 永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植 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树造林,实施林分林相改造,落实森林病虫害 第二十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 防治措施,提高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森林覆盖率。 当符合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 第十八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楠 (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 溪江滩林保护范围。 等,应当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 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实施垃圾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 分类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 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害化。 (二)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楠溪江清 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理保洁机制,及时清理河道、滩林的建筑垃圾、 -60-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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