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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3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的保护管理,防 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 —— 1 ——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角海 (以下简称三海)是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行政区域内具有 生产用水功能和自然生态特性的高原湖泊。 第三条 与三海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三海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III类为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水质。 第五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一)一级保护区,指大屯海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 50 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87.07米水位外延10米,中海 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 5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 50 米以内的区域;长桥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 50米, 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88.61米水位外延10米,出入湖河 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三角海南坝、西坝、北坝外坝坡 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79.97米水位外延 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 5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 100米以内的区域 。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设置 —— 2 ——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 三海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 、 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 当将三海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 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 机制。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州水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三海保护管理规划、年度计划、保护管理措施 ; (三)负责三海水资源调度; (四)组织开展三海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五)实施渔业捕 捞许可; (六)实施 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负责 登记和检验船舶; (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质 监测、预警制度; (八)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以 及科学考 察、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 审查; (九)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十) 按照批准的范围和 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 处 罚权; —— 3 ——(十一)其 他三海保护管理的 相关职责。 州发展和改 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 化和旅 游、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三海保 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三海保护管 理工作。 鼓励和引导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 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协助做好三海保护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三海的 义务,并有 权对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 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总 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相衔接。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 政府根据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组织 编制三海保护管理 专项规 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涉及三海的城 —— 4 ——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 专项规划时,应当 对三海流域的 环境影响作出专项说明。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三海的保护管理。一级保 护区内 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 无关的建 筑物、 构筑物。经州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 项目除外。 一级保护区内 已经建成的与三海保护管理 无关的建 筑物、 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 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 应当实施 湿地保护和 恢复工程,建设生态湖 滨带和水源 涵养林 等生态 隔离带。 第十五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工程建 设和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工程建设结 束后 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十六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 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一) 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 方式对生产废水进 行处理,提升 废水循环 比例,实 现达标排放; (二)制定应 对水污染 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 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主动 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三海保护管理实行湖(河)长制。湖(河)长负 —— 5 ——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 岸线管 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 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 乡(镇)、行政 村交接断面水体监测点,监测入湖河 道断面的 水体,建立三海水环境 检测网络,并建立 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信息发布平台,公开 下列信息: (一)保护管理规划、计划 执行情况; (二)治理 情况和行政 执法情况; (三) 考核指标体 系和考核结果; (四)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补偿资 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生态环境 监测数据;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 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产业 结构调整,科学划定 禁养、限养区域,并 做好畜禽废水和粪便 的综合利用工作,防治三海水体污染。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 雨污分流和污水 收集处 理设施, 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治三海污染。 第二十二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确定最低运行水位。水 位接近最低运行水位,应当 采取补水、 限制取水等措施。 —— 6 ——第二十三条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封 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 恢复、保护三海 径流区植被,改善 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三海实行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 或者其他方式从三海取水,应 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规费。 第二十五条 三海实行 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制度。 三海水域内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舶。因管理、科 研、救援 等需要在三海水域内 使用燃油机动船舶或者使用非燃油机动船 舶作业的,应当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三海实行渔业捕 捞许可制度和 封湖休渔制度。 禁渔期、开湖日 期和禁用的渔具、捕 捞方法、网具种类由州人 民政府 决定并公 告。 三海采取自然增殖和人工 放流相结合的 方式,重点发展具 有水质 净化功能的 鱼类品种。 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 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 旅游 设施和其 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 毁林、开垦、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等破 —— 7 ——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三) 在禁养区域养殖畜禽或者在限养 区域放养畜禽; (四) 排放未达标的污水; (五)建设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生活 垃圾堆放和处置场所。 第二十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 无关的建 筑 物和构筑物; (二) 放牧、露营、烧烤、游泳; (三)围 网、围栏、围湖 养殖; (四) 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舶; (五) 损毁水工程、水体 监测、界桩、标识等设施; (六)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 (七)向湖泊、河 道、沟渠倾倒垃圾、污水、动物 尸体、 粪便、渣土、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河 道、沟渠两 侧堆放杂物、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填湖、垦植; (九)擅自采捞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 捕捞; (十一) 擅自放生或者引入外来物种; (十二) 在湖泊水体和入湖河 道、沟渠内清洗可能污染水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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