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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 条例 (2019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维护生态功能和生 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 管理等活动。 官厅水库湿地是指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 的湿地。 第三条 官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 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 —1—并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 怀来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 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湿地 保护利用等方面问题。 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民委员 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 监督、指导官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 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怀来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官厅水库湿地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官厅水库湿地日常保 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官厅水库 湿地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上下游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官厅水 库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第七条 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官厅水库湿地内野 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机制,提高湿地生物资源的多样性,维 护湿地生态平衡。 第八条 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 —2—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 内容。 第九条 官厅水库湿地参照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 园总体规划实行分区管理,划定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 用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 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 动。恢复重建区应当主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 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及特色产业展示等宣 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等活动 。 第十条 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严格实施污染防治。 在合理利用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资源或 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 排放应当符合 国家和省规定的 排放标准。 在湿地的外围保护地 带建设的 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内的环 境质量。 第十一条 禁止在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 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围 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 擅自取用或者 截断湿地水源 ;   (三)破坏水生动物 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 栖息地; —3—  (四) 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或野生动物 ;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 种;   (八)破坏或者 移动湿地 界标、围 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   (九)侵占、毁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文、测 量、 环境监测等设施 ;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 改变湿地用 途的行 为。 第十二条 因建设工 程等特殊需要确需 临时占用湿地的, 应当经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 修筑永久性建筑 物。占用期满后,用地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 修复。 第十三条 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 执法工作机制,负 责查处破坏、 侵占湿地等 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 侵占湿地的行为 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临时占用湿地 期满后未进行 生态修复的, 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按照未 进行生态 修复的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 百元以下 —4—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 从事生产经营、观 赏旅游、科学研究、调 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 影响湿地生 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 种造成损害的, 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 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占用、围 垦、填埋或者 排干湿地的, 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 令限 期改正、恢复原 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 百元以下 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取用或者 截断湿地水源、 破坏水生动物 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 栖息地的, 由怀来县人民 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并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在湿地内 采砂、取土的, 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 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向湿地违法排污的, 由怀来 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治理,并 由相关部 —5—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 或野生动物、 擅自引进外来物 种、破坏或者 移动湿地 界标、围 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 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 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毁坏堤坝、监测等 设施的, 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 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官厅水库湿地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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