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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0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1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 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发挥公 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卫生 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 化和旅游、司法行政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模范引领作 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2第五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 崇文尚德,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 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污水、乱扔烟蒂、乱吐口 香糖; (三)踩踏绿地、攀折花木、乱摘果实; (四)违规投放和处置 垃圾; (五)在建 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 路 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 面乱贴乱画、乱扯乱挂; (六)在禁 止区域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城市道 路、公园等区域 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 物和其 他丧葬祭奠物品; (八)在禁 止水域洗涤、游泳、捕鱼等; (九)其 他损害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 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3(一) 侵占公共场 所,损坏公共设施设 备; (二) 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违规 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四)在 幼儿园、中小 学等周边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 传品; (五) 遛犬不束绳、不清除犬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 入公共场 所; (六)在机场、 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放飞风筝、无人机 等; (七)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损害公共场 所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 横道、积水路段时不减 速慢行,遇行人通过 时不停车让行; (二) 驾驶机动车时违规变道、鸣笛、使用远光灯、抛撒 物品; (三) 驾驶非机动车时违规并排行驶、逆向行驶、越线停 车,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 驶; (四)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4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车辆通行; (五)违规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妨碍他人乘坐,影响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 路口时不走斑马线,横过道路时翻越隔离 设施; (八)在车行道发放 广告、兜售物品、 强行服务; (九)其 他损害公共交通文明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 侵占公共区域 堆放物品、 私搭乱建、 围合庭院、种 植花木果 蔬; (二)在住 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 桩、地锁等障碍 物; (三)违规在住 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 (四)进行 装修装饰活动影响他 人正常生活; (五)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 私设管线,乱拉绳索,在公共设施 上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害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5第十条 鼓励下列行为 : (一) 慈善公益; (二) 扶贫济困; (三) 志愿服务; (四) 见义勇为; (五)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 器官(组 织); (六)其 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应 予鼓励的行为。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行为 : (一)言行文明, 衣着得体, 举止端庄; (二) 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三) 移风易俗,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四)诚信 经营,公平 竞争,文明 服务; (五) 尊老爱幼,邻里和谐,涵养家风; (六) 维护先烈,尊崇英模,传承精神; (七)崇尚 科学,尊师重教,家 校共育; (八)文明 就医,恪守医德,医患和谐; (九)文明用 餐,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十)文明 上网,远离谣言,弘扬正气; (十一)文明 出行,自 觉排队,礼让他人; 6(十二)文明旅游, 尊重习俗,爱护文物; (十三)文明施工,按章 操作,规范管理; (十四)文明 如厕,及时清洁,保持卫生; (十五)其 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 谐的行为。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 组织开展 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 单位、文明家庭、文 明校园等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 显著的,按照 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组织开展好道德模范、 身边好人、 最 美人物、 优秀志愿者等道德 先进人物推 选活动;开展好社会文 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建 立健全文明行为表 彰奖励机制。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 现突出的工作人 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 扬激励;在录用人员 时,优先考虑道 德先进人物。 第十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 组 织有关部门、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开展文明行为的 宣传教育活动,设置 宣传专用设施, 营造 7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 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经营管理公共场 所 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 广告介质的单位应当刊播好公益广告。 幼儿园、中小 学等教育机 构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教育和 引导。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 算,保障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 础设施规 划、建设和管 理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或者捐赠 等形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社会信用体 系建 设,将公民文明行为信 息纳入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依法实施信 用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 立爱心服务点, 为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便利服务。 车站、机场、 医院、商场、景区等公共场 所应当按照有关 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设置 双层扶手,满足特殊人群使 用需求。酒店、餐馆等公共 消费场所应当设置 儿童座椅,方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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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12-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12-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12-1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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