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行条件 第三章通行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节电动车 第三节其他车辆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 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建立、 健全城市道路通行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 设和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通行相关管 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 市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3-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道路通 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 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 位人员的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以及单位内的 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及时无偿发布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气象等部门提供的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实时路况、 气象预警等交通信息。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及相关部门 的组织下,开展城市道路通行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城市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对影响城 市道路通行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 受理并做出回复。 第二章通行条件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4-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完善城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立体交通,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在车 流量大、容易拥堵的路口、路段应当建设立交互通,在行人流量 大、通行频繁的路口、路段应当建设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过街 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智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实 现基础路网、实时路况、地面公共交通、停车场所等信息资源共 享,提高城市道路通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 设、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下列城 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且无法消除的,不得立项和批准建设。 (一)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和文化、体育场(馆) 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 (三)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建、改 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 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 投入使用。有关单位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交通安全设施交付使用验收时,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5-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研究分 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情况和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 时制定疏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不能满足通行需要,机动车道、非 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不合 理的; (二)城市公交车、客运班线的行驶线路和站点设置不合理 的; (三)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不合理的; (四)城市道路限速设置不合理的; (五)其他导致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 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城市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当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和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形成连续的非机动车道通行网络,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机动 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 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支路、小 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改造、连通,完善道路-6-微循环交通网络。 第十四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等 交通安全设施建成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植物,设置的广告牌、指示 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妨碍 交通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知有关产权、养护单位限期修复、改正。 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自然资 源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 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 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和文化、 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 区,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已经建成或者投入 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停车场建设,创新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停车场的智能化管理。公共停车泊位 信息和智能停车系统数据应当推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智 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7-鼓励城市闲置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政府储备地块建设 临时停车场;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 位。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公示牌,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 当公示批准机构、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计费时段及方 式、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管理和收 费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通过安装地锁、摆放路障等形式将停车泊位据为己用; 禁止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按照泊位设计车型停放和依车辆通行方向顺序停放; (二)有停放时段规定的,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三)没有停放时段规定的,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 小时; (四)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 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8-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人行道上科学 合理施划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地点。 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顺序停放,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二十条城市快速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高速 公路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通行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应当依次进入待转 区等待; (二)夜间在有路灯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不得有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 驶的行为;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 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在设有主道、辅道的城市道路上,摩托车和实行临时 通行标志管理的三轮、四轮车辆应当在辅道上行驶,没有辅道的 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二轮车辆应当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2019-12-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2019-12-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2019-12-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2019-12-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