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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5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2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 (构)筑物装修和拆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恢复治理、物料和 固体废物贮存装卸与运输、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 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综合治 理、 损害担责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 部门监管、 属地管理、 公众 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 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 金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大气污染公共监测机制和重污染天气应 急管理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据 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经 济开发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 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 屋建筑工程、 市政 基础设施工 程、装 饰装修工程、预 拌混凝土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 作。 城市管理 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 垃圾处置、违法建(构)筑物 拆除、 道路 清扫保洁、 市政公用设施 维修、 环境 卫生设施管理、 生 活垃圾收集清运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负责工程 渣土、 建筑 垃圾消纳利用场 所的规 划选址,负责 储备土地以及 采矿作业、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工程施工、 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以及 主管范围内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确定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运 输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 时间,查处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水利和湖 泊、林业和园林、经济和 信息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 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 鼓励研发应用防治扬尘污染的 新技术、 新材料,推 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 新工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 媒体应当 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 律法规和 科学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 聘请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 设立扬尘污 染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扬尘污染 违法行为, 都有权进行 劝阻、 投 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 度,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 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 提交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 包括施工扬尘 对环境污染的 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 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 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并在建设工程合 同中明确约定;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作为 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 价,— 5 —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与施工 单位签订施工合 同时,应当明 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监督施工 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明 确监理单位 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五)负责 停工或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 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 单位应当在开工 前按照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 向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在施工中应当 严 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 列入建设工程预 算的扬尘污染 防治费用,实行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以及拆除工程等施工 现场应当 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 硬质围挡应当连续设置,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 繁华 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区域 围挡高 度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在建工程 外立面应当使用密目式安 全网实现全封闭围护; (二) 城市建成区内, 不得现场露天 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以 及拌石灰土等; (三) 爆破、拆除、开 挖、填筑等容易产生粉尘的土 石方工程— 6 —作业,应当 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以及工地 出口至铺装道路 间的车行道路, 应当采取铺设钢板、混凝土等方 式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 面清 洁; (五)施工工地的 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车辆冲洗干净 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六)及 时清运建筑 垃圾,并投 放到指定地 点;在工地内堆 置超过四十 八小时的,应当 覆盖防尘布、防尘 网,或者定期喷洒 抑尘剂、洒水; (七)绿化建设、 路 面养护和修筑、 下 水道疏浚等建设工程, 应当及 时清理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 项目, 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露天开 采矿产资源 采取喷淋、集中开采、 运输道路 硬化、 绿化等措施; (二)矿 山企业对 采矿场、 排岩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进行 铺装 或者硬化处理,并及 时清扫、洒水; (三) 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 、 及时绿化的作业方 式,作业 时 采取湿法喷淋等措施;— 7 — (四) 尾矿库、排岩场采取设置围档、覆盖防尘网(布)、复 绿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应当 密闭进行。 第十四条 贮存 或者装卸矿 石、 矿渣、 矿粉、 石灰、水泥、混凝土、 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 码头、堆场、 仓库,应当 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 划分物料堆 放区域和道路的 界限,硬化场坪、 路面,场 区和道路推行 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作业方 式,保持 整洁; (二)物料应当 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 置高于堆放物 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 严密围挡,并洒水、覆盖防尘网; (三)物料 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 密闭车间进行;堆 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 喷淋、洒水; (四)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 吸尘、喷淋; (五)废 弃物料应当及 时处置,临时堆放的,应当设 置围挡 或者覆盖; (六)长 期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大 型堆放场所,应当 湿法喷 淋、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复垦绿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强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建设, 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 分区— 8 —作业,并设 置围挡或者采取覆盖 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运输矿 石、砂石、灰浆、垃圾、 土方等 散装、流体物料 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 止物料遗撒,安装电子定 位装置,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场所 倾倒。 前款规定的 车辆应当及 时冲洗,上路行 驶过程中保持 清洁。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道路路 面应当保 持整洁;路 面破损的,应当及 时修复。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 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道路 洒水或者喷淋按照规定的作业 时间、频次、 方 式进 行,并保持作业 车辆干净; (二) 城市主要道路推行 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洗和清扫等低尘 作业方 式; (三) 采用人工方 式清扫道路的,应当 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 业规范。 广场、 公 园、车站、 市场、 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参照 前 款规定进行保洁。 第十七条 对市政 河道以及 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 面以 及其他 城镇裸露地 面、山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 划组织实施 绿 化或者透水铺装等防尘措施,防 止、减少扬尘污染。 停工或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 单位应当对裸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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