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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2019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 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 加快 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乡村 ,根据有关法2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 、 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包括县(市)、乡镇、村和各 类园区规划区内的绿化,国道、 省道、 县道、 乡道的绿化,以及农 田防护林的营造。 第三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坚持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 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 划,科学栽植、加强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各部门协调 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 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绿化目标和工作计划 , 分级分部门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人居 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以及农田防 护林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居环 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绿化用水;自然资3源、 发展改革、 农业农村、 交通运输、 工业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居环 境绿化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第六条 每年四月、十月为自治州全民植树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月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综合协 调、宣传发动、督促检查。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 极参与植树月活动,依法履行植树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保 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 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 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 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 参与城乡绿化建设和 养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4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乡 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 需要,组织 编制绿化规划。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 草原、 城市绿化、 农业农村、 发展改革、 工业信息化等部门, 编制 城市绿地 系统,乡镇绿化,国省、县乡、乡村道 路绿化,农田防 护林等 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绿地专项规划应当 充分利用和保护 现有地形、地 貌、 水体、 植 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 人 文条件,科学、 合理 确定 各类绿地。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 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城市 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道 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范。 第十三条 国省、县乡、乡村道 路符合绿化条 件的,防护林 宽度应当 达到道路绿化设计 要求。 防护林绿化建设 由权属人负责组织实施, 可绿化部分绿化 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 农田防护林 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 达 到百分之八以上。新开发的 土地,农田防护林 面积应当 达到百 分之十以上。农田林网化应当 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 上。 农田防护林建设 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农田防护 林建设规划组织实施。5第十五条 乡镇、村 庄居民点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以 上,绿化 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村庄主干道路两侧绿化总 宽度不小于十 二米,支路两侧总宽度不小于六米; (二)村庄居民点、庭院绿化应当以 种植乔木为主, 庭院种 植株数不少于十株,其中经济林应当 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村庄内小游园绿化 面积不小于百分之七十; (四) 符合绿化条 件的村庄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应当建设村 庄生态防护林。 第十六条 已办理城市建设用地 征用手续但未开发利用的 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 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临时绿化覆盖, 负责养护管理。县(市)人民政府 可以提供苗木支持,并 给予城 市绿化用水优 惠。 第十七条 居住区配套绿化的 初期建设由开发单位建设, 居住区后期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由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受委托 的其他服务机构负责。 居住区绿化以 种植乔木和亚乔木为主,规划绿地 中胸径不 小于5cm的乔木,每亩不少于四十株。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 庄居民点周围的 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鼓励发展绿色 产业,实 现以林养林。达到国6家项目补助标准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 给予补助,并享受绿 化用水优 惠政策。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绿化 土地防护林 宽度可以 增至一百米以上,在确保防护 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发展 临 时苗圃、林下经济,并享受绿化用水优 惠政策。 第二十条 城市、乡镇绿地绿化应当以 种植乔木为主,合理 配置乔灌花草。 第二十一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应当以 种植乡土树种为主。 乡土树种所占比例城市 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乡镇、村 庄不低于百 分之八十。 第二十二条 城市、 乡镇、 道 路、 村庄居民点、 农田防护林绿 化年配水纳入县(市)年度用水总 量分配方案。绿化用水 不低于 二轮承包土地的用水定 额。 城市、乡镇、村 庄居民点绿化用水定 额内水费,按二 轮承包 土地限额内水价执行。农田防护林、道 路防护林等生态林 灌溉用 水水费采取先征后返,由财政适当 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污水治理 与再生利用, 在城市、乡镇 基础设施和地 下管廊规划建设 中,合 理布局中水利用管道。 城市中水百分之二十以 上应当用 于生态造林、园林绿化和水7景观。 第二十四条 园区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园区道 路 参照城市道 路绿地率要求进行规划布 局。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保护管理责任按照 下列规 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规划区的公园绿地、 道 路绿化、 防护绿地、 城市生 态防护林等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 团体、 学 校、 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 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 住区绿地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 务机构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的, 由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四)以生 产、经营林 木为主的生 产绿地,由权属人负责; (五)国道、 省道、 县道、 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绿化 由主管部门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乡镇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负责;8(八)其他绿地、 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 不清或者有 争议的绿地、树 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 立健全养护制度, 执 行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成活 率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保 存 率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绿化 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 养护管理责任 情况,进行监督和 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上一年度城乡人 居环境绿化设施 量和绿化 养护定额,安排下一年度公共绿化的 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村管护工作 量,配备一到 两名林木管护员。林 木管护员 由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 理,管护员工资 从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 影响交通、城乡管 线、安全生产 等人居环境的树 木每年修剪一次。 修剪所需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乡镇 砍伐树木,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 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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