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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9年3月12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 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20日肃北蒙古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不断 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第三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应 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确保质量、生态环保、 因地制宜、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 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 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自 治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 实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县农村公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 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实施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道规划,经自治 2 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 道的规划、年度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计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 量、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 保护工作; (六)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 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七)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 考核;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 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 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 住建、农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 3 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 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 护群众组织。 乡(镇)公路管理所,按照规定的职责,具 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相协调,符 合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 古迹和民族民间文化的要求。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 农村公路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 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4 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 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 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农村公路规划,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 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 路建设年度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 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 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标 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设置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 用地、生态环保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 需要在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 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自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 程监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 追究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 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 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 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 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农村 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 6 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农村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 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 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 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 机构保存。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后,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日常养护、季节 养护、预防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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