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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6 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10月1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9年11月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2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 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 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 、 《快递暂行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 建设、 服务、 安全 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发 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等邮政业的监督管理工 作,遵循依法、 客观、 公正的原则,完善服务体系,鼓励、 促进 和规范邮政服务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 公安、 国家安全、 交通运输、 规划、 自然资源 、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 关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提3升服务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 过机安检制度,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其中 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 第六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邮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 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相 应的规划实施。 第七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社区、 开发区、 高等院校、 大 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 设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级 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农村相关服务站点 资源共享,设立农村服务终端,满足农村用邮需求。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 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邮件、 报刊的接收、 保管和转交等服务。 村4邮员可 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 担任。代 办 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支付代办人员业务 酬 金。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 站,确定专人代 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 支付代办人员 业务酬金。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负责对村邮站、 社区邮政服务站的业 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邮 筒(箱)、邮政 报刊亭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 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 执行 国家规定的 标准。 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 取得快递业务 经营许 可。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 、快件, 应当按照 承诺的时限准确寄递 ;将邮件、快件放置在商店、店 铺的,应当 征求收件人 同意,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侵害用户权5益。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服务 标准分拣 邮件、快件, 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 从业人员加强法治 教育、职业 道德教育和业务 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发展 低碳快递和智能快 递,为用户提供 绿色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 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市邮政管理机构做好邮政业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 生重大服务 阻断时,邮政企业、快 递企业应当 在二十四 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报 告,并向社会 公告。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 网点安全 运营负责,建立安全检 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检 查 和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6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 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 从 业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及其工作人员 在收寄、 分 拣、投递等环节,应当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 性,发现违禁物 品,应当立 即向市邮政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 告,并按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 企业的监督管理,发 现邮件、快件 积压滞留或者存在 安全隐患 的,应当督促其 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 向社会公 布监督电 话,设置监督信箱, 受理用户 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接 到用户举 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 予以答复。 用户对 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向市邮政管理机构 申诉,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 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社会监督 体系,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 评议。7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 企业额外收取用户费用、损害用户权益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 机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未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 令 限期改正,可 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 上级行政部门、 监 察机 关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8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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