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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0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565 —2023 儿童眼保健服务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a nd treatment of eye care in children 2023 - 09 - 28 发布 2023 - 11-16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565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标准研究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省光明工程青少年 近视防控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洁、闫木林、吴迪、李育林、刘美凤、王丹、高雁、陈永纯、吴娜、刘斌、 王旭飞、杨帆、米倩倩、朱银花。 DB22/T 3565 —2023 1 儿童眼保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青少年视觉健康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常规眼部检查、眼健康检查时间、筛查异 常处理流程和视觉健康保健。 本文件适用于0 岁~12 岁儿童青少年眼保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YY 0065 眼科仪器 裂隙灯显微镜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诊室设置 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视觉检查区域,进行儿童青少年视觉健康筛查工作。诊疗区域应配置有就诊接 待室、视觉检查诊室、验光室,宜配置训练治疗室。 4.2 环境要求 医疗机构应具备通风、消毒的基本条件。环境安静,光线适合,面积不少于50 m 2。 4.3 人员要求 4.3.1 从业医疗机构至少配备 2 名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儿童眼保健筛查技术人员。 4.3.2 验光人员应具有验光师从业资格证,从事眼视光学专业工作。 4.3.3 诊治医师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小儿眼科专业工作。 4.4 仪器设备 4.4.1 从业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关筛查及检查相关设备。 a) 3 岁以下:手持裂隙灯,检眼镜,红球,电筒; b) 3 岁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裂隙灯、眼底镜、电脑验光仪、 电脑眼压计。 DB22/T 3565 —2023 2 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符合GB/T 11533的规定。眼科仪器裂隙灯显微镜应符合YY 0065的规定。 4.4.2 从业医疗机构宜配备相关筛查及检查相关设备。 a) 3 岁以下:视动眼震仪,屈光筛查仪; b) 3 岁以上:同视机、生物测量仪、眼位板、视力筛查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 4.5 就诊流程 4.5.1 预约、分诊 医疗机构实施电话预约、限流管理。入口处设置分诊台,进行登记信息、导诊。 4.5.2 就诊 就诊期间实施一人一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工作,详见图1。 图1 5 常规眼部检查 5.1 眼外观检查 5.1.1 自然光下应用聚光手电筒或裂隙灯进行检查。 5.1.2 检查内容如下: a) 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有无眼睑内翻、倒睫毛或双重睫,两眼大小是否对称; b) 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有无溢泪; c) 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黑色外观,瞳孔区有无 发白或黄色; d) 有无明显斜视、歪头视物、面部发育畸形或不对称。 5.2 视觉评估、眼部反射检查 应包含光照反射、瞬目反射、红球试验、视物行为观察、红光反射检查。视力评估方法,见附录A。 DB22/T 3565 —2023 3 5.3 屈光检查 5.3.1 6 月龄以上婴幼儿宜使用手持快速屈光筛查仪。 5.3.2 不具备手持快速屈光筛查仪的机构,根据所选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判定检查结果。 5.4 眼位检查 5.4.1 角膜映光法 使用聚光笔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 cm处。根据角膜反光点位置粗略判断眼位的方法。 5.4.2 遮盖试验 a) 遮盖去遮盖法:遮盖一眼,观察对侧眼,在遮盖瞬间观察对侧眼有无眼球移动。区分显斜视与 隐斜视。 b) 交替遮盖法: 根据角膜反光点位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 上下的移动。可判断隐斜视或斜视的方向和程度。 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5.5 眼球运动检查 使用聚光笔灯,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正常儿童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 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5.6 眼底检查 散瞳后检查视盘、黄斑、视网膜、血管。 6 眼健康检查时间 6.1 健康儿童 健康儿童按照以下时间分期筛查: a) 新生儿应当在生后 28 天~3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b) 婴儿期分别在 3 月、6 月、8 月、12 月进行; c) 幼儿期(1 岁~3 岁):分别在 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6月龄时进行,共 4 次; d) 学龄前期(3岁~6 岁):分别在 4 岁、5 岁、6 岁时进行,共 3 次; e) 学龄期(6 岁~12 岁):建议间隔 6 个月~12 个月进行,宜每年 2 次。 注:错过筛查时间的儿童应在发现后及时予以补筛。 6.2 早产儿 出生体重<2000 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明确较长吸氧史,儿科医师 认为比较高危的患儿,应在生后4 周~6 周或矫正胎龄31 周龄~32 周龄期间,由眼科专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复诊时间根据眼底情况由专科医师确定。 6.3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6.3.1 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并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档随诊。 6.3.2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DB22/T 3565 —2023 4 a)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 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 b) 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相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 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c)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d) 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e) 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f) 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等。 7 筛查异常处理流程 7.1 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筛。 7.2 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 7.3 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应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 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 7.4 对筛查中发现的影响视觉发育的严重眼病及弱视、近视人群应及时转诊。 8 视觉健康保健 8.1 建立儿童视觉健康档案 对0 岁~12 岁儿童青少年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儿童视觉健康档案见附录B。 8.2 视觉健康保健指导 视觉健康保健指导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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