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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127 责任编辑 刘 莉 责任校对 孙艳萍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锻造工.indd 1 19/4/28 上午9:1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6-18-02-02 锻 造 工 (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125印张 28千字 2019年5月第1版 2019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27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锻造工国家职 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锻造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本《标准》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的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对原标准进行了整体 修订。 ———本《标准》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强化环境保护、安全文 明生产意识、工匠精神以及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生产要求。如 申报条件中增加破格条件的备注项等。 ———本《标准》对部分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加注了 “★”。 ———本《标准》按照工作程序的逻辑重新划分职业功能,添加 了“工艺准备”部分,并在工艺准备、锻造加工中对自由锻和模锻 进行了区分。 ———本《标准》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优化 和补充。 1职业编码:6-18-02-02———本《标准》对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的权重表进行了重新调 整。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有:常州机电职业技术 学院崔柏伟、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栋、中车戚墅堰机车 有限公司徐伟、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汤敏俊、无锡市陆区特种锻 造厂申大军、《热加工工艺》杂志社李高峰、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 公司余锦。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及审定人有: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 艺研究所有限公司谢配良、江苏大学王雷刚、中车长江铜陵车辆有 限公司伍继军、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郑涌、上海大屯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胡爱江、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郑明玉、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李贵全,大连振荣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张传吉、中船重工第十二研究所贺冠雄、中车沈阳 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葛敬伟、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彭再思。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宋晶梅等专家的指导与支持,在此 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 施行。 2职业编码:6-18-02-02 ①2018年12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中式烹 调师等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5号)公布。锻造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8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锻造工 1.2 职业编码 6-18-02-02 1.3 职业定义 使用加热、锻造设备及辅助工具,进行金属毛坯的下料、加热、 镦粗、拔长、预制坯、成形、冲孔、切边、校正、热处理、清理、 检验等锻件加工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高温、噪声、粉尘。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空间、形体及 色觉感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强。 1职业编码:6-18-02-02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 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2职业编码:6-18-02-02 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机械工程或材料工程等专业,下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 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 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超过 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3职业编码:6-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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