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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179 责任编辑 施顺喆 责任校对 胡志鹏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印制电路制作工.indd 1 19/12/16 下午3:0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6-25-01-13 印制电路制作工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75印张 45千字 2019年12月第1版 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79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制 定了《印制电路制作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 《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印制电路制作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 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 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 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 要求,对《标准》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为了弘扬工匠精神,将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融入《标准》 中,作为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考核内容。 ———增加了相应工种的新技术和新要求,更客观地反映现阶段 职业发展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三、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 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司的指导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的。本《标准》起草 单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有:孙静 静、徐火平、郭晓宇、陈长生、楼亚芬。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1职业编码:6-25-01-13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 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永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 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江 西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00厂、珠海元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工业西安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深圳市 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审定人员有: 朱民、李小明、曾红、苏新虹、辛国胜、王建国、姚成文、王华志、 暴杰、何波、王芝贤、曾平、黎钦源。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陈蕾、王小兵、张灵芝、贾成千、宋晶梅 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 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6-25-01-13 ①2019年1月14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 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等1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9〕9号)公布。印制电路制作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印制电路制作工① 1.2 职业编码 6-25-01-13 1.3 职业定义 操作丝网印刷、电镀及机械设备,加工、制作印制电路板的人 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工作环境部分为温、湿度恒定房间或排气通风房 间。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 1职业编码:6-25-01-13 ①本职业分为电路图形制作工、印制电路镀覆工、印制电路机加工三个工种。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2职业编码:6-25-01-13 ① ②相关职业:化学类、机械类、电子信息类相关制造业,下同。 相关专业:化学类、机械类、电子信息类专业,下同。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3职业编码:6-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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