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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7-05-01 保 安 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875印张 23千字 2019年6月第1版  2019年6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65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 的敬业风气,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安 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了《保安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保安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根据保安队伍实际情况,对部分等级的申报年限和有关条 件进行了调整。 ———根据保安行业发展情况,对工作要求中的职业功能、工作 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进行了更新和调整。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上海市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主要起草人有:顾岩、孙廷华、汪捷、李先喜、 童勤久、张令奎、虞钢、方福来、孙国强、李长生、伏天、张俊杰。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保 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陕西省保安协会、华信中安(北京)保安 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北京恒安 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池世才、赵渊明、陈震 宇、郭太生、王文柱、牛力、舒立成、张绪梁、裴岩、郭立志、张 1职业编码:4-07-05-01宏杰、刘卫红、焦炳军、王树友、王景坤、范昱、殷卫宏、贺轶谨、 郭燕茹、杜根茂、李志极、杨志忠、赫楠、石小迎。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张灵芝、朱纪銮等专家的指导,以 及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7-05-01 ①2019年4月2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0号)公布。保安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 职业编码 4-07-05-01 1.3 职业定义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协调、执 行等能力,具备良好的身体灵活性和动作协调性。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4-07-05-01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 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 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高中毕业 证书。 (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下士士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 2职业编码:4-07-05-01 ①相关职业:安全员、消防员、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防范系统安 装维护员、保卫管理员、应急救援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检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 下同。作2年(含)以上。 (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中士士官及以上军衔获得人员,或 者具有公安工作经历5年以上人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含)以上。 (3)具有15年以上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4)具有1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或者军队及武警部队具有少 校及以上军衔退役军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25年(含)以上公安、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 历,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 上机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 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二 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3职业编码:4-07-05-01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 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内进行,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技能 考核在室内或室外进行,须配备体能训练器材、保安执勤装备、主 动防卫装备、被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器材、常用灭火器材和设备、 常用防卫器材,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等主要设备,以及常用车载技术防范设备、安全防范 监控报警模拟系统平台、安全检查设备器材和仿真辨识系统、仿真 运钞车等设备设施。 4职业编码:4-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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