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7-05-01
保 安 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875印张 23千字
2019年6月第1版 2019年6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65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
的敬业风气,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安
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了《保安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保安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根据保安队伍实际情况,对部分等级的申报年限和有关条
件进行了调整。
———根据保安行业发展情况,对工作要求中的职业功能、工作
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进行了更新和调整。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上海市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主要起草人有:顾岩、孙廷华、汪捷、李先喜、
童勤久、张令奎、虞钢、方福来、孙国强、李长生、伏天、张俊杰。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保
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陕西省保安协会、华信中安(北京)保安
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北京恒安
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池世才、赵渊明、陈震
宇、郭太生、王文柱、牛力、舒立成、张绪梁、裴岩、郭立志、张
1职业编码:4-07-05-01宏杰、刘卫红、焦炳军、王树友、王景坤、范昱、殷卫宏、贺轶谨、
郭燕茹、杜根茂、李志极、杨志忠、赫楠、石小迎。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张灵芝、朱纪銮等专家的指导,以
及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7-05-01
①2019年4月2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0号)公布。保安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 职业编码
4-07-05-01
1.3 职业定义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协调、执
行等能力,具备良好的身体灵活性和动作协调性。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4-07-05-01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
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
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高中毕业
证书。
(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下士士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
2职业编码:4-07-05-01
①相关职业:安全员、消防员、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防范系统安
装维护员、保卫管理员、应急救援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检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
下同。作2年(含)以上。
(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中士士官及以上军衔获得人员,或
者具有公安工作经历5年以上人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含)以上。
(3)具有15年以上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4)具有1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或者军队及武警部队具有少
校及以上军衔退役军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25年(含)以上公安、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
历,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
上机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
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二
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3职业编码:4-07-05-01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
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内进行,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技能
考核在室内或室外进行,须配备体能训练器材、保安执勤装备、主
动防卫装备、被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器材、常用灭火器材和设备、
常用防卫器材,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等主要设备,以及常用车载技术防范设备、安全防范
监控报警模拟系统平台、安全检查设备器材和仿真辨识系统、仿真
运钞车等设备设施。
4职业编码:4-07-05-01
4-07-05-01 保安员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0-14 07:04:14上传分享